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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82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38A章 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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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8A章 第10A条禁止列载毒药销售商按照处方配药
  
  任何列载毒药销售商不得按照处方配药。
  
  (1987年第85号法律公告)
  
  第138A章 第11条对销售士的宁的限制
  
  (1)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供应士的宁,但士的宁作为药物的一种成分销售则除外。
  
  (2)本条引伸应用于获本条例第32条豁免的交易,但不适用于下列各项─
  
  (a)以批发经营方式销售士的宁;
  
  (b)销售士的宁以供输往香港以外地方的购买人;
  
  (c)销售士的宁以供合成在由注册医生或注册兽医开出或施用的药物内;或 (1997年第614号法律公告)
  
  (d)将士的宁售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或化学分析的人或机构,以作有关教育、研究或分析用途。
  
  第138A章 第12条在容器上加上标签的方式
  
  第III部
  
  关于加上标签及容器的补充条文
  
  (1)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第27条及本规例规定须在盛载毒药的容器上加上标签标明的详情,须出现在盛载毒药以供销售的容器的显眼位置,以及出现在包该容器的每个盒子或其他属任何性质的包装的显眼位置;该等详情须清晰及清楚地列出,不得在任何方面被掩蔽或涂掉。
  
  (2)如毒药是装于胶囊或相类物品内,而包着该物品的每个盒子或其他包装均已按照第(1)款加上标签,则该物品本身无须加上标签。
  
  (3)本条例第27条或本条或本规例第13至17条不得当作规定须在任何透明包装或在纯粹为运输或交付而使用的任何包裹物、篮子、包装箱、篓或其他包装上加上标签。
  
  第138A章 第13条毒药名称的标签
  
  (1)就本条例第27(a)条及本规例第22(3)(a)条而言,毒药的名称即为该毒药列于毒药表内所用的名词:
  
  但如该名词是描述一组毒药而非特别描述该毒药的,该毒药的名称则为─
  
  (a)(如该毒药是英国药典、英国药学药典或英国兽医药方集内的专论主题)在该专论标题所列的其中一个名称或同义词或简称;或
  
  (b)(在其他情况下)该毒药被接受的学名,或描述该毒药的真正性质及来源的名称。(2)就第(1)款的但书而言─
  
  (a)凡某物质是英国药典、英国药学药典或英国兽医药方集内的专论主题,或该物质的任何稀释物、浓缩物或混合物;或
  
  (b)凡某制剂是载于英国药典、英国药学药典、英国国家处方集或英国兽医药方集内,或该制剂的任何稀释物、浓缩物或混合物;或
  
  (c)凡有某类型的外科敷料,而英国药学药典已就该敷料订明标准,则述明用以描述该物质、制剂或外科敷料的名称、同义词或简称,并另加以下字母,即B.P.、B.P.C.、B.N.F.或B. Vet. C.(视属何情况而定),即属足够。
  
  第138A章 第14条关于毒药比例的详情的标签
  
  就本条例第27(b)条(该条规定含有毒药的制剂须加上标签标明其内每种毒药所占比例的详情)而言─
  
  (a)如属含有附表4第1栏指明的毒药的制剂,则在标签上说明在该附表第2栏内与该毒药说明相对处所指明的详情,即属足够;
  
  (b)如属按照第13(2)条命名的物质、制剂或外科敷料,则无须在标签上说明该物质、制剂或外科敷料所含毒药的比例;如属该物质或制剂的任何稀释物、浓缩物或混合物,则说明该物质或制剂在该稀释物、浓缩物或混合物全部成分中所占比例,即属足够;
  
  (c)如毒药属片剂、丸剂、胶囊药剂、胶囊剂、锭剂或相类物品,则在包该等物品的盒子或其他包装的标签上说明物品的数目及毒药分量,即属足够;如属(b)段所述的制剂或物质,则说明每件物品所含制剂或物质的分量,即属足够;
  
  (d)如毒药是在小玻璃管内,则显示小玻璃管所装毒药的名称,连同该毒药的浓度(如属溶液或乳化状)或分量(如属固体状),即属足够;及
  
  (e)如比例是以百分率说明,则有关的说述须表明该百分率是以重量/重量比、重量/容积比或是以容积/容积比计算的。
  
  第138A章 第15条“Poison”须以中英文标示
  
  (1)依据本条例第27(c)条规定须在盛载毒药的容器上加上标签标明的“poison”一词或附表5所指明的其他说明,须以中英文清晰地以印刷体列出。 (1978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2)盛载附表5指明的任何物品的容器,须加上标签标明在该附表内指明的适用于该物品的字句,以代替“Poison 毒药”一词。
  
  (3)第(2)款所提述的字句或“Poison 毒药”一词(视属何情况而定),不得藉加上任何其他字句或标记而使其涵义有所改变,此外─
  
  (a)如属附表1所列物质,则须以红色字体印出或印在红色背景上;及
  
  (b)在所有情况下,均须印在独立标签上,或由线条所包围,而在该线条之内除根据本条例或本规例规定须在盛载毒药的容器上加上标签标明的字句外,不得有其他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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