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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就按照本条例的条文转归或当作转归道亨银行的抵押权益及以其作为保证的法律责任而言,道亨银行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有关的移转银行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权益本来会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及本来会规限有关的移转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一样。 (iii)在不影响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某一移转银行与道亨银行之间或两间移转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移转银行或道亨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抵押权益,则为强制执行该抵押权益或将该抵押权益变现的目的,即使有关业务归属道亨银行,该法律责任仍须当作为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适用于未来贷款或法律责任的抵押权益,自指定日期起,须供道亨银行(不论是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是为其他人的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用作保证未来贷款及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的抵押权益,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其作为保证移转银行或道亨银行的未来贷款及法律责任获得偿付或解除的抵押权益一样。 (v)即使有第(i)节的规定,如任何抵押权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供道亨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或不会供任何移转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则该抵押权益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成为可供道亨银行就该法律责任用作保证,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道亨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vi)即使有第(ii)节的规定,如道亨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已属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或任何移转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已属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则道亨银行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就该法律责任享有该等权利及优先权,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道亨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h)(i)移转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或当作为道亨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道亨银行及所有其他人自指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同样权利及权力),以便确定、完成或强制执行该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于道亨银行一样;而由移转银行提出或针对移转银行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法律程序,或由移转银行提出或针对移转银行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申请,均可由道亨银行继续进行,或可继续针对道亨银行进行。 (ii)如移转银行是仲裁程序的一方,而该移转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属该仲裁程序的有关事宜,则自指定日期起,道亨银行即自动取代该移转银行成为该仲裁程序的一方,而无需任何其他一方或有关仲裁员的同意。(i)裁定移转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履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该移转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须成为可由或可针对道亨银行强制执行。 (j)自指定日期起,任何适用于移转银行的法庭命令,即适用于道亨银行而非该移转银行。 (k)本条例不得终止或损及在指定日期前由移转银行单独或联同他人委任的接管人或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l)如私隐专员本可就移转银行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一事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据该条例就该移转银行行使任何权力,则自指定日期起,他可就道亨银行行使该权力;但根据本条例将各移转银行的业务移转予及转归道亨银行,以及因预期或由于进行上述移转及转归而向道亨银行所作出的任何信息披露,并不属违反移转银行在紧接该指定日期前所负有的保密责任,而道亨银行或移转银行亦不属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 第1172章 第8条道亨银行及各移转银行的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