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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172章 第16条土地权益 (1) 土地权益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道亨银行一事─ (a) 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a)或(7)(a)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取得、处置、转让、移转、或放弃管有该权益;或 (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b) 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6(1)(b)条而言,并不构成该权益的转让或分租或该权益的转让协议或分租协议;或 (c) 并无将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的效用;或 (d) 就关乎该权益或影响该权益的文书所载的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权益作出转让、移转、转予、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产权处置;或 (e) 不属违反禁止让与的契诺或条件;或 (f) 并不导致任何权利的丧失,亦不引致损害赔偿或其他诉讼行动;或 (g) 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权益失效或获得解除;或 (h) 并不终绝、影响、更改、缩减或延迟该权益的优先权,不论该优先权是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存在的。(2) 所有在紧接指定日期前以移转银行的名义(无论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就土地权益作出的现有登记,自指定日期起均须在犹如已将“Dao Heng Bank Limited (道亨银行有限公司)”的名义而非上述移转银行的名义记入土地登记册上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3) 为使道亨银行能够在其认为合适时,将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转归该银行的财产的拥有权,藉拥有权公告、契据、文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完备,或使道亨银行能够追溯该拥有权,本条例须当作及可用作为就上述财产以道亨银行为受益人而作出的转让、转易、移转或一般产权处置(视属何情况而定)。 (4) 道亨银行须就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转归道亨银行的各移转银行的全部财产转归一事,将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就凭借本条例而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转归道亨银行的财产,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或安排将该文本就该等财产在土地注册处登记。 (5) 为免生疑问,道亨银行或各移转银行并不因本条而免受《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条文所规限。 第1172章 第17条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道亨银行或移转银行或上述其中之一的任何附属公司,并不因本条例而免受任何规管上述银行或公司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的条文所规限。 第1172章 第18条公司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损害道亨银行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或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损害DBS集团中任何成员在指定日期前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1172章 第19条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