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v)即使有第(i)节的规定,如任何抵押权益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供香港华人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或不会供中信嘉华银行用作保证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则该抵押权益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成为可供香港华人银行就该法律责任用作保证,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香港华人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vi)即使有第(ii)节的规定,如香港华人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或中信嘉华银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不会就任何对其负有的法律责任享有在当时存在的抵押权益所关乎的权利及优先权,则香港华人银行不得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就该法律责任享有该等权利及优先权,但如─ (A)该抵押权益的条款另有明文规定; (B)香港华人银行取得授予该抵押权益的人的书面同意;或 (C)该抵押权益是根据一般法律产生的, 则属例外。(h)(i)中信嘉华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成为或当作为香港华人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香港华人银行及所有其他人自指定日期起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便确定、完成或强制执行该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于香港华人银行一样;而由中信嘉华银行提出或针对中信嘉华银行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法律程序,或由中信嘉华银行提出或针对中信嘉华银行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或待决的申请,均可由香港华人银行继续进行,或可继续针对香港华人银行进行。 (ii)如中信嘉华银行是仲裁程序的一方,而该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在指定日期之前已属该仲裁程序的有关事宜,则自指定日期起,香港华人银行即自动取代中信嘉华银行成为该仲裁程序的一方,而无需任何其他一方或仲裁员的同意。(i)裁定中信嘉华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如在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履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中信嘉华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须成为可由或可针对香港华人银行强制执行。 (j)自指定日期起,任何适用于中信嘉华银行的法庭命令,即适用于香港华人银行而非中信嘉华银行。 (k)本条例不得终止或损及在指定日期前由中信嘉华银行单独或联同他人委任的接管人或接管人兼管理人的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l)如私隐专员本可就中信嘉华银行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一事而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根据该条例就中信嘉华银行行使任何权力,则自指定日期起,他可就香港华人银行行使该权力;但根据本条例将中信嘉华银行的业务移转予及转归香港华人银行,以及因预期或由于进行上述移转及转归而向香港华人银行所作出的任何信息披露,并不属违反中信嘉华银行在紧接该指定日期前所负有的保密责任,而香港华人银行或中信嘉华银行亦不属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或保障资料原则。 第1171章 第8条中信嘉华银行及香港华人银行的会计处理 (1)不论其他条例有任何条文,凭借本条例,自指定日期起─ (a)就中信嘉华银行及香港华人银行各自的会计期而编制中信嘉华银行及香港华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如指定日期是在该会计期内,则就各方面而言,该等报表须在犹如有关业务视为已于香港华人银行的该会计期的第一天依据第5条转归香港华人银行的情况下编制; (b)中信嘉华银行的所有财产及负债(除外财产及法律责任则除外),均须以其在中信嘉华银行的报表中于香港华人银行上述会计期第一天的帐面价值,移转予香港华人银行; (c)在中信嘉华银行的报表中反映的上述会计期第一天关于凭借本条例转归香港华人银行的财产及负债的中信嘉华银行现有的每一项储备金,均须移转予香港华人银行,并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属及成为香港华人银行的储备金;及 (d)依据(c)段产生的各项香港华人银行储备金的款额、名称及性质,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紧接在香港华人银行上述会计期第一天之前相应的中信嘉华银行现有储备金的款额、名称及性质一样,而各项成文法则及法律规则适用于香港华人银行的上述各项储备金或就其适用的方式,在各方面而言,均须与紧接在香港华人银行上述会计期第一天之前适用于相应的中信嘉华银行现有储备金或就其适用的方式一样。(2)第(1)款中凡提述一项现有储备金时,均包括提述任何储备金或同类准备金,而不论其名称或称谓如何(亦不论其款额是正是负)。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凡提述该等现有储备金时,均包括提述损益表内贷方(或借方)所记的任何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