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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中信嘉华银行在包括指定日期在内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取得的任何盈利或蒙受的任何亏损,自指定日期起,凭借本条例就所有目的而言,均视为香港华人银行的盈利或亏损(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71章 第9条课税及税务事宜 (1)就《税务条例》(第112章)而言,自指定日期起并就业务而言,香港华人银行须视作犹如是中信嘉华银行的延续并在法律上与中信嘉华银行均是同一人一样。 (2)据此(并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任何凭借本条例转归或当作转归香港华人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任何目的而言,并不构成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财产或法律责任,亦不构成该财产或法律责任的性质的改变; (b)中信嘉华银行蒙受的亏损总额,如在其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时,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C条而本可结转但并未结转及未以中信嘉华银行的应评税利润抵销,则该亏损总额即当作为香港华人银行的亏损;据此就该条例而言,该亏损总额可供以香港华人银行的应评税利润(或香港华人银行在其作为合伙人的合伙的应评税利润中所占的份额) 抵销。(3)如中信嘉华银行的利润或亏损按照第8(3)条而视作香港华人银行的利润或亏损,则─ (a)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就任何课税年度计算中信嘉华银行的应课税利润及亏损时,上述中信嘉华银行的利润及亏损无须计算在内;及 (b)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就评税基期内包括有指定日期在内的课税年度计算香港华人银行的应课税利润或亏损时,上述中信嘉华银行的利润或亏损须计算在内。 第1171章 第10条雇佣合约 (1)第7(a)条适用于中信嘉华银行聘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中信嘉华银行及香港华人银行,就所有目的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中信嘉华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香港华人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71章 第11条退休金、公积金及酬金利益 (1)构成或关乎在香港设立并名为 The Ka Wah Bank Group Provident Fund 的职业退休计划、在香港设立并名为友邦怡富强积金优越计划(AIA-JF Premium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的公积金计划以及中信嘉华银行须支付的酬金利益的契据及规则,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就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香港华人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中信嘉华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而言,须在犹如该等契据及规则内任何提述中信嘉华银行之处均以提述香港华人银行取代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2)凭借本条例而成为香港华人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中信嘉华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在香港设立并名为苏黎世华人银行强积金计划─显赫之选(Zurich-Chinese Bank MPF Scheme─PremierDELUXE)的公积金计划及香港华人银行的任何公积金计划或享有香港华人银行支付的酬金利益,而香港华人银行的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 The Ka Wah Bank Group Provident Fund 或友邦怡富强积金优越计划(AIA-JF Premium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或中信嘉华银行的任何其他职业退休计划、公积金计划或享有中信嘉华银行支付的酬金利益。 第1171章 第12条对禁止合并的宽免 (1)在香港华人银行或中信嘉华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是立约一方的合约或其他文件内,如载有任何条文,而该条文禁止中信嘉华银行的业务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及转归香港华人银行,或该条文的效力是禁止中信嘉华银行的业务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及转归香港华人银行,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已被免去。 (2)在香港华人银行或中信嘉华银行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是立约一方的合约或其他文件内,如载有任何条文,而该条文表明中信嘉华银行的业务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移转予及转归香港华人银行会引致出现失责或当作出现失责,则该条文藉本条例而当作已被免去。 第1171章 第13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凡簿册及其他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前本会就任何事宜作为对中信嘉华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则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香港华人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1171章 第14条《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 (1)自指定日期起,《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当作转归香港华人银行的中信嘉华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项,犹如该等纪录是香港华人银行的纪录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