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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所有以中信嘉华银行的名义(无论单独或联同其他人)就土地权益作出的现有登记,在该等土地权益不会凭借本条例而转归香港华人银行的范围内,自指定日期起均须在犹如已将“CITIC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而非中信嘉华银行的名义记入土地登记册上的情况下解释和具有效力。 (4) 为使香港华人银行能够在其认为合适时,将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转归该银行的财产的拥有权,藉拥有权公告、契据、文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完备,或使香港华人银行能够追溯该拥有权,本条例须当作及可用作为就上述财产以香港华人银行为受益人而作出的转让、转易、移转或一般产权处置(视属何情况而定)。 (5) 香港华人银行须就全部凭借本条例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转归香港华人银行的中信嘉华银行财产转归一事,将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就凭借本条例而移转予及转归或当作转归香港华人银行的任何财产,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或安排将该文本就该等财产在土地注册处登记。 (6) 为免生疑问,香港华人银行或中信嘉华银行并不因本条而免受《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条文所规限。 第1171章 第17条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中信嘉华银行或香港华人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任何附属公司,并不因本条例而免受任何规管上述银行或公司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的条文所规限。 第1171章 第18条公司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损害香港华人银行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或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损害中信嘉华银行在指定日期前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权益或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1171章 第19条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