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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三菱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的业务转归予东银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一事,以及就其他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1996年2月23日] (本为1996年第2号) 第1161章 弁言 鉴于─ (1)三菱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财务”)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并且是根据日本法律组成的株式会社三菱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2)东银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国际”)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注册办事处设于香港的公司,并且是根据日本法律组成的株式会社东京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3)三菱财务和东银国际均按照《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规定领有有限制银行牌照,在香港从事接受存款及提供财务服务的业务; (4)株式会社东京银行和株式会社三菱银行根据双方代表于1995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同意株式会社东京银行的业务、资产和法律责任将于1996年4月1日(或各方可能同意的另一个日期)与株式会社三菱银行合并;而株式会社三菱银行的名称将于当日改为株式会社东京三菱银行; (5)根据以上第(4)段所述的合并以及为了使株式会社东京三菱银行在香港的集团业务于该指定日期后合理化,并在实行此项合并后更好地进行东银国际和三菱财务的业务,东银国际和三菱财务于1995年12月4日签订了一项合并协议,订定东银国际于指定日期继承三菱财务的业务; (6)考虑到合约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对于三菱财务所经营的业务的影响程度,宜在不干扰三菱财务和东银国际各自的业务的进行及其连续性下作出规定以助进行合并。 第1161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 第1161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所述事项或文意另有所指外─ “三菱财务”(Mitsubishi Finance) 指三菱财务(香港)有限公司; “合并协议”(merger agreement) 指东银国际和三菱财务双方代表于1995年12月4日所签订的有关业务移转的合并协议; “抵押”(security) 包括按揭或押记(不论是法律或衡平法上的)、债权证、汇票、承付票、担保、留置权、质押(不论是实有的或法律构定的)、押货预支、作为抵押的转让、弥偿、抵销权、协议或承诺(不管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或用作保证就法律责任付款或偿付债项或解除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的方式(全部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而订立、批出,产生或存续); “法律责任”(liabilities) 包括每一种类的职责和义务(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 “东银国际”(BOT International) 指东银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客户”(customer) 指任何在三菱财务或东银国际(视属何情况而定)开有银行帐户,或与三菱财务或东银国际有其他事务往来、交易或安排的人; “除外财产”(excluded property) 指─ (a)三菱财务的法团印章; (b)三菱财务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的规定须保存的文件(但会计纪录除外);及 (c)就合并协议所产生或与其有关的权利及利益;“指定日期”(appointed day) 指依据第3条指定的日期和时间; “财产”(property) 指每一种类的财产及资产,以及每一种类的权利(不论是现存的或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并包括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以及每一种类的证券、利益及权力,但不包括除外财产; “现有”(existing) 指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存在、未完结或有效; “业务”(undertaking) 指三菱财务的业务经营及所有现有财产与法律责任,但不包括除外财产;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任何其他遗嘱性质文件。 (2)本条例中任何提述三菱财务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三菱财务当其时(不论是以受益人身分或任何受信人的身分)享有的财产或负上的法律责任,不论该等财产位于何处或该等法律责任在何处产生,或三菱财务能否将其移转或转让,亦不论三菱财务根据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享有该等财产或负上该等法律责任。 (3)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及任何其他人,如其权利受本条例任何条文影响,均须当作于本条例中述及。 第1161章 第3条公告指定日期 三菱财务的董事可就本条例指定某一日期和该日的某一时间。东银国际和三菱财务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公布预期为指定日期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该日期结果并非指定日期,东银国际和三菱财务须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说明此事,并须再次于宪报刊登联合公告,公布下一个预期为指定日期的日期,或已成为指定日期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