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e)(b)及(c)段的规定并不影响三菱财务及东银国际就其中一方在涉及或关乎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方面所作或看来已作的任何事情,对另一方所负的法律责任;及 (f)在本条第(2)款中─ “注册证券”(registered securities) 指股份、股证、债权证、贷款、债券、单位信托计划中的单位或受该项计划信托所规限的投资的其他股份、以及各种可转让而其持有人名列登记册内(不论是否备存于香港)其他的证券; “转易”(convey) 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同意、藉转归声明或转归文书而作出的转归、卸弃、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保证。(3)本条内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5条所述的财产。 第1161章 第15条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的转让 凡属三菱财务业务一部分的任何财产,如其转让及转归受到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的,则倘若东银国际提出要求,三菱财务须于指定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该等财产有效地转让或转归予东银国际,而在完成转让或转归之前,三菱财务须以受托方式为东银国际持有该等财产。 第1161章 第16条土地权益 凭借本条例当作将土地权益转归予东银国际一事─ (a) 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a)或53(7)(a)条而言,并不构成该项权益的收购、转让、移转或放弃管有;或 (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b) 就关乎该项权益或影响该项权益的任何文书所载的任何规定而言,并不构成对该项权益作出转让、移转、转予、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方式的处置;或 (c) 并不成为违反禁止让与的契诺或条件;或 (d) 并不引致任何权利的丧失、损害赔偿或其他起诉权;或 (e) 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获得解除,或 (f) 并无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内的效用。 第1161章 第17条财产拥有权的完备与追溯 为使东银国际能够在其认为适当时,将凭借本条例转让和转归予该银行的任何财产的拥有权,藉拥有权公告、契据、文书或其他方式予以完备,和使东银国际能够追溯该拥有灌,本条例须当作及可用作为就上述财产以东银国际为受益人而作出的转让、转易、移转或一般产权处置(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61章 第18条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东银国际或三菱财务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并不因本条例任何条文而免受任何规管上述任何银行或公司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规限。 第1161章 第19条公司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并不损害东银国际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或法律责任、或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的条文亦不损害三菱财务在指定日期前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或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1161章 第20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1)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及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2)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东银国际根据合并协议支付业务的代价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