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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参看载于1996年3月29日宪报副刊第6号PN2925页的公告。指定日期为1996年4月1日。 第1161章 第4条资本的减少及撤销有限制银行牌照 (1)在指定日期当日,三菱财务的法定与已发行股本凭借本条例减至10美元,其中包括每股为1美元的10股普通股;而每股为1美元的40999990股普通股须予取消。 (2)在不迟于指定日期前7天,三菱财务应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一份本条例文本及经东银国际的董事或秘书签署的会议纪录,以确认第(1)款所提述的资本的减少和股份取消。 (3)公司注册处处长须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将依据第(2)款规定送交的条例文本及会议纪录注册在案,并须于指定日期签字证明本条例及有关会议纪录已予注册,而该证明书即为确证,证实三菱财务的法定与已发行股本有所减少。 (4)三菱财务的有限制银行牌照须于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指定的日期撤销,而该日期须于宪报上刊登。 第1161章 第5条三菱财务的业务转归予东银国际 于指定日期当日,三菱财务的业务须依据本条例与在无须进一步的作为或行为的情况下转让和转归予东银国际,以使东银国际继承三菱财务的业务,犹如就各方面而言,东银国际与三菱财务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样。 第1161章 第6条信托财产及遗嘱 (1)任何财产如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三菱财务持有,不论是单独持有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论是以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或遗嘱的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身分(不论原先是否如此获得委任,亦不论是经签署或盖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或以其他方式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托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凭借本条例当作已转归予东银国际,则在指定日期并自指定日期起,该财产由东银国际单独持有或联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视属何情况而定),而东银国际具有有关信托所给予三菱财务的同一身分,并拥有及受限于对各项信托适用的权力、条文及法律责任。 (2)任何财产转归予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三菱财务所根据或凭借的任何现有文书或法庭命令(如涉及遗嘱,则包括遗嘱认证书),以及订明三菱财务因以该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务而获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书或命令的任何条文或任何现有合约或安排,在指定日期并自指定日期起,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中任何提述三菱财务之处由提述东银国际所取代而予以解释和具有效力。 (3)任何遗嘱性质的赠予均不得仅以本条例任何条文的实施为理由而废止。 第1161章 第7条补充条文 在不损害本条例其他条文的概括性,以及在受限于本条例中任何订有相反规定的条文的原则下,本条下述条文具有效力─ (a)三菱财务(不论单独、联同任何其他其他人仕、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亦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所订定、参与订定、所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所有现有的合约、协议、保险单、认购权文件、约务更替文件、证明书、裁决、转易书、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授予抵押或涉及抵押的文件、债券、弥偿、委托、指示及其他文书及承诺,在指定日期并自指定日期起,犹如是以下情况而予以解释和具有效力─ (i)立约一方为东银国际,而非三菱财务; (ii)任何提述三菱财务之处(不论措词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东银国际取代; (iii)任何提述三菱财务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词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东银国际董事,或东银国际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先提及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东银国际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但本段不适用于合并协议或其他说明是依据该协议所订立的任何协议或补充协议。(b)除第18条另有规定外,(a)(ii)段适用于任何法定条文、任何三菱财务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任何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该段所适用的合约。 (c)三菱财务与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于指定日期当日移转予东银国际,成为东银国际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和附带条件与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该帐户须当作连续的同一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