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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旨在就香港银行公会成立为法团、该法团承担香港外汇银行公会的职能及接收其资产与法律责任事宜,以及为附带与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81年1月12日] 1981年第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0年第76号) 第364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银行公会条例》。 第364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会”(Association) 指藉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香港银行公会; “永久会员”(continuing members) 指第8(1)(a)条所指的永久会员; “外汇基金”(Exchange Fund) 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3(1)条设立并以此命名的基金; (由1991年第30号第2条增补) “外汇银行公会”(Exchange Banks' Association) 指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存在、非属法人团体并名为香港外汇银行公会的团体; “存款”(deposit) 的涵义与《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1年第30号第2条代替) “存款收费”(deposit charge) 指会员的结算帐户一旦被征收利息收费时,该会员就其客户的指明港元存款收取或征收的款项; (由1995年第76号第2号代替) “利息收费”(interest charge) 指就某会员的结算帐户收取或征收的款项; (由1995年第76号第2条代替) “金融管理专员”(Monetary Authority) 指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5A条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 (由1995年第76号第2条增补) “委员会”(Committee) 指藉第8条设立的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ttee) 指根据第16条委出的纪律委员会; “持牌银行”(licensed bank) 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 (由1995年第49号第53条代替) “秘书”(Secretary) 指依据第13条委任的公会秘书; “结算帐户”(clearing account) 指就指明的港元存款的贷方结余而由某会员备存和保存的结算帐户; (由1995年第76号第2条代替) “会员”(member) 指公会会员; “银行业务”(business of banking) 指持牌银行的任何活动或职能; “谘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uncil) 指藉第9条设立的谘询委员会。 (由1995年第76号第2条修订) 第364章 第3条公会成立为法团 第II部 成立为法团、宗旨及权力 (1)现设立一个名为香港银行公会的法人团体。 (2)公会为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可起诉和被起诉,并可作出和容受法人团体可合法作出和容受的一切其他作为或事情。 (3)公会备有法团印章,而除非依据委员会(或委员会为有关目的而委任的盖印事务小组委员会)的决议,且有2名委员会委员及秘书(或获委员会委任以代替秘书的其他人)在场并各自签署其姓名或名称,否则不得用该印章盖印。 (4)任何文件如看来是以公会印章妥为签立而签立是按照第(3)款获得认证的,即须收取为证据,并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件,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第364章 第4条公会的宗旨 公会的宗旨为─ (a)促进持牌银行的权益; (b)不时为银行业务的经营订立规则; (c)考虑、调查和研讯所有与银行业务相关或有关的事宜及问题; (d)对任何影响或相当可能影响银行业务的法律予以推广、考虑、支持、反对,并就任何该等法律作出申述和一般地予以处理; (e)收集、传播和传布与银行业务有关或在其他方面相当可能引起会员及其他人兴趣的资料; (f)代表会员参加任何公共机构、委员会或研讯,或在任何公共机构或委员会席前、在任何研讯中或在任何法院或审裁处席前代表会员出席; (g)充任公会会员的谘询团体,并就所有涉及或关乎银行业务的事宜,与其他团体及组织合作及维持关系; (h)为公会会员提供一个或多于一个聚会地方,并采取被认为适当的方式宣扬或公布公会活动和涉及或关乎银行业务事宜的资料及意见; (i)以管理协议或其他方式,就结算支票与其他工具和处理会员提交的银行交易而提供设施或促致设施的提供; (j)造就、资助或支持从事任何艺术、文化、亲善、慈善、福利或类似活动的任何人,与任何该等人士合作或以其他方式协助该等人士,并捐款予和参与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该等活动; (k)作出或安排作出有助于全体会员发展、成功及进步的所有其他作为及事情。 第364章 第5条公会的权力 公会有权进行为贯彻公会宗旨而有需要进行的一切事情,或进行为贯彻公会宗旨而附带的或有助于贯彻公会宗旨的一切事情,而在以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概括性为原则下,尤可─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用任何财产,并将该等财产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b)订立任何合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