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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燃气传输管路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章制定了设计、修建、营运及维护燃气传输管路(以下简称管路)所须遵守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适用於工作压力等於或大於4巴的燃气传输管路。 二、根据工作压力,可分为下列等级: 第1级 - 工作压力在20巴以上; 第2级 - 工作压力等於或小於20巴,以及等於或大於4巴。 三、上款所述的数值可由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进行修改。 第三条 压力控制 为了确保必要的安全条件,应在管路中安装已被核准的压力控制装置。 第四条 管道直径 管道的直径应等於或大於100毫米。 第五条 网络的布置图 网络应用正确比例的布置图表示出来,并指出下列各点: (一) 它们在水平投影中的位置,以及埋藏深度; (二) 管道的直径; (三) 配件(阀门、连接装置及其它),并指出它们各自的位置; (四) 与特殊工作相关的详细资料。 第六条 管路的标记 一、地下管道应用一条黄色警戒带标记出来,该警戒带位於管道的上母线以上0.30米处,最少阔0.2米,上面要用中文及葡文写上「小心 燃气」字句,字体要清晰易见并且不会被擦掉,标记的字元间隔不能超过1米。 二、在住宅区以外,也要放置和保留标记,标记要设置在管路轴线的正上方,需指出管路的正确位置,且标记之间不能超过500米。 第七条 传输燃气的温度 所传输燃气的温度应可对良好保持管道内部涂层有利,如果还有外部涂层,也要有利於保持外部涂层,在这些位置,温度不能超过摄氏120度。 第八条 燃气的腐蚀性 一、燃气应为非腐蚀性燃气。 二、根据NP-1333或者其他技术相等的标准,容许的最大腐蚀度为1A。 第二章 与管的制造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 总则 在修建管道时,应使用根据本章所指的技术标准来制造、测试及控制的钢管。 第十条 标称直径及厚度 管的标称直径及管壁厚度应符合适用标准中所载的数值,如NP-1641标准或其他技术等效的标准。 第十一条 相对延伸率、弹性极限及断裂强度 一、管道的相对延伸率不能低於第六十一条所述标准中指出的数值。 二、管的金属弹性极限与断裂强度的比率不能超过0.85。 三、管的金属相对延伸率、弹性极限与断裂强度应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来确定。 第十二条 金属的过渡温度 一、金属的过渡温度应低於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所述测试过程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温度,或在工作中管道能承受的最低温度。 二、对上款所要求的验证,得根据第六十一条所述的标准,透过测量韧性来进行。 第十三条 钢管的制造过程 在修建管路时应使用由预脱氧铸钢制造的钢管。钢管可以是无缝钢管、带有纵向接缝或螺旋状接缝的钢管。 第十四条 钢的化学成分 用作制造钢管的钢,其化学成分应确保其在焊接性、延展性及韧性方面具有良好性能。作为评定标准,可采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相对延伸率及过渡温度,并遵守第六十一条所述的适用标准指出的数值。 第十五条 制造的证明书 一、管的制造商应为每批管附上一份证明书,其上写明: (一) 材料的质量:需指出化学成分及各成分的限制量、机械性能、尺寸公差及所发现的瑕疵; (二) 管的制造程序; (三) 对焊接的管,需指出其焊接加工过程及验收条件; (四) 制造管时,在不同阶段所采用的控制和测试方法,如类别、方法、编号及验收标准; (五) 管的水力测试和非破坏性测试的条件。 二、管应根据所采用的制造标准来标记。 第十六条 管的测试及控制 在制造过程中,每根管都必须受第六十一条所述适用标准中规定的测试及控制方法约束,尤其是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压力 一、测试压力应产生圆周拉应力(s),该应力是标准所定的厚度函数,经考虑最小公差後,其应介乎在所指最小弹性极限的95%至100%之间。 二、如没其他说明,本规章中所提到的压力均指相对压力。 第十八条 测试用最大及最小压力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