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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12
【法规编号】 87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3/2002号行政法规,规范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录取及修读制度。

[接上页]

  二、在不影响行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辩论权的情况下,投考人可被要求向典试委员会提供有助评核其录取条件的补充证明。
  
  第十条 
  
  通告
  
  一、为招聘的效力,须将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招考通告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并须将该通告或其摘录至少在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上刊登。
  
  二、招考通告内应载有:
  
  (一) 许可批示的说明;
  
  (二)
  
  在该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结束後,成绩及格的学员可加入的各部队人员编制的类别;
  
  (三) 一般及特别录取条件;
  
  (四)
  
  递交投考申请书的方法、期限及地点,以及应附於申请书的资料及文件;
  
  (五)
  
  负责检查投考人的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评定其他测试的典试委员会的组成;
  
  (六) 甄选的方法及标准的说明;
  
  (七) 本行政法规的说明;
  
  (八)
  
  认为能使有意投考的人更清楚有关事宜的其他适当说明。
  
  第十一条 
  
  投考
  
  一、有意者,应透过致保安司司长的申请书报考。
  
  二、申请书内应载有:
  
  (一)
  
  申请人的详细身份资料:姓名、父母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编号及签发日期、住址;
  
  (二) 学历;
  
  (三) 认为有助审查投考资格的其他重要资料;
  
  (四)
  
  以名誉承诺作出从未受到强迫退休或撤职的行政处分,以及未被禁止担任公职的声明;
  
  (五) 在常识测试所希望采用的官方语言的声明。
  
  三、申请书应附同下列文件:
  
  (一) 经与正本作当场认证的居民身份证副本;
  
  (二) 经有权限实体认可的学历证明或同等文件;
  
  (三) 刑事纪录证明书;
  
  (四)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证明,但仅以需证明居住时间的情况为限;
  
  (五) 预防破伤风接种的有效证明书;
  
  (六)
  
  投考人根据上款(三)项的规定而认为适宜提供的资料的证明文件;
  
  (七)
  
  顺序列出优先选择进入各部队及∕或各专业的声明。
  
  四、上款(一)项、(二)项及(五)项所指的文件可退还予申请人,但应在其个人投考档案中保存该等文件的影印本;影印本须附有由接收该等文件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影印本与正本一致的声明。
  
  五、用作证明所具学历的文件,可以经认证的副本递交。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表
  
  考试时间表及各项考试的有关次序,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局长订定,并将之张贴於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内。
  
  第三章 
  
  投考人的甄选
  
  第十三条 
  
  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
  
  一、投考人的体格检验,由保安司司长以批示委任的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负责检验,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一) 主席一名,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级职程的人员出任;
  
  (二)
  
  委员的数目,按投考人的人数而定,由两名或三名医生出任;
  
  (三) 秘书一名,由澳门保安部队基础职程的人员出任。
  
  二、医生系从澳门卫生局徵用。
  
  第十四条 
  
  投考人名单
  
  一、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根据适用於澳门健康检查委员会的“无能力表”及附件A的说明,对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投考人进行评核。
  
  二、招聘体格检验委员会制定“及格”及“不及格”的投考人名单。
  
  三、不及格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四、名单经保安司司长确认後,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以公告形式公布张贴名单的地点。
  
  第十五条 
  
  典试委员会
  
  一、常识测试、体能测试、心理技术测试及专业测试,由保安司司长委任的典试委员会负责评定;典试委员会由澳门保安部队高级职程的一名高级警官或消防官任主席,并由一名治安警察局及一名消防局的警司∕一等区长,或副警司∕副一等区长任委员,以及由任何上述部队的一名警长∕区长,或副警长∕副区长任秘书。
  
  二、进行体能测试时,典试委员会可要求一名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局长为此而委任的翻译员提供协助,亦可要求任何部队的一名高级警员∕消防长辅助。
  
  三、为评定须接受专业测试的投考人,典试委员会可要求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协助。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试
  
  一、体能测试包括:
  
  (一)男性投考人:
  
  80米计时跑;
  
  仰卧起坐;
  
  引体上升;
  
  跳远;
  
  跳高;
  
  “库伯氏”(Cooper)测试;
  
  平衡木步行。
  
  (二)女性投考人:
  
  80米计时跑;
  
  仰卧起坐;
  
  俯卧撑;
  
  跳远;
  
  跳高;
  
  “库伯氏”(Cooper)测试;
  
  平衡木步行。
  
  二、每项测试的详细说明,载於本行政法规的附件B内。
  
  第十七条 
  
  体能测试的评分
  
  一、
  
  除跳高及平衡木步行外,各项体能测试,由典试委员会根据保安司司长以批示订定的标准进行评分,并采用0至10分制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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