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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除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读课程的学员外,课程的存续期间不计算作出公职年资奖金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退休基金会的扣除 一、注册生效後,退休基金会就计算退休金效力而定出有关合计的实际时间的欠款。 二、根据上款规定的应扣除款项,可一次过支付或当作出申请时以分期方式支付最长至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在职时意外 一、已为退休基金会会员的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在职时遇到意外或在职时患病,适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一般制度。 二、对非上款所指的学员,适用因工作意外及职业病所引致的损害的弥补制度,但须证明意外或患病是直接与训练有关。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当局所负担由事故引致的民事责任,根据一般法规定,包括暂时及∕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以及生命的丧失。 第三十六条 责任的转移 在上条第三款所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责任,可透过以购买保障有关风险的保险来确保予以履行。 第三十七条 制服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须根据《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及《澳门保安部队制服规章》的规定,穿着制服。 二、学员应获配给完备的制服,费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负担。 第三十八条 纪律制度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的纪律制度为载於《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内的纪律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敬礼及荣誉 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须受《澳门保安部队敬礼及荣誉规章》所规定的敬礼及荣誉制度约束。 第四十条 报酬 一、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在基本训练及专业训练阶段,收取130点的报酬,而在实习阶段,收取160点的报酬。 二、修读保安学员特别培训课程的学员,在任何一个阶段,收取公共行政薪俸点表内220点的报酬。 三、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可选择领取原薪俸。 第四十一条 放弃 一、学员可在任何时候放弃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但有义务向公库作出赔偿,赔偿金额是按将订定的公式计算,并以学员自修读培训课程日至放弃修读培训课程日的期间的培训成本作为计算基础。 二、如引致放弃的理由获确认为合理,可豁免或减低上款所指的赔偿。 第四十二条 膳食及住宿 一、修读保安学员培训课程期间,学员有权: (一) 在基本及专业训练期,获供应全日的膳食及住宿; (二) 在实习期,按所在部队为其人员所定的方式,获供应膳食。 二、在有充分理由下,不能供应膳食,可以金钱作出膳食补助。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上的从属 在不影响本行政法规及《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就有关纪律事宜方面的规定的情况下,学员在行政上从属於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并由其负起保安学员培训课程所引起的负担。 第四十四条 体能测试详细说明的修改 保安司司长可透过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修改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B的体能测试详细说明。 第四十五条 合作 一、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专门技术,在任何阶段是开放给获赋予履行类似内部公共治安活动的职责的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人员修读。 二、上款的规定,亦适用於国际及区际间的合作。 第四十六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第13/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附件A A. 体格及一般要件 1. 男性身高至少1.65米,女性身高至少1.55米; 2. 体重上限为身高减去1米後所得厘米数值与15公斤之和,下限为身高减去1米後所得厘米数值与15公斤之差; 3. 不呼吸时,以厘米计的胸围周长与二分之一身高相等或最多相差5厘米; 4. 男性通气容量(肺活量测试)不可少於3公升,女性不可少於2.3公升; 5. 肌力测定:男性右手肌力等於或超过40公斤,左手等於或超过30公斤;女性分别为20公斤及15公斤;对於习惯用左手的男性或女性,上述左右手肌力对调; 6. 视力在载於附件的“不及格表”所要求的界限内; 7. 听力在载於附件的“不及格表”所要求的界限内; 8. 胸部X光照片结果正常; 9. 相容性常规分析; 10. 未患乙型肝炎; 11. 未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 12. 不论体重与身高比例如何,身体发育不良的投考人视为“不及格”; 13. 基於投考人在体格上的整体特徵及招考需要,行政长官可以批示修改以上各项所定标准。 B. “不及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