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I —— 头颅、脸及颈项 1. 头颅或脸骨骼的形状或发育严重改变。 2. 颈项活动障碍。 II —— 眼睛及其相关部位的疾病 A) 客观检查: 1. 眼睑: 眼睑形状或位置改变而减低对眼球的保护或引起刺激。 2. 结膜: 难治慢性或治疗期长的结膜炎,尤其是沙眼及春季结膜炎。 3. 眼球: 青光眼。 4. 眼球运动器官: a) 眼球震颤; b) 任何程度的反应性异常(有或无复视)。 5. 以上未列明的所有能危害视力的保持或损害视觉功能的眼球或其相关部位的器质改变。 B) 功能检查: a) 远视:未经矫正的双眼视力之和不低於12/10,每只眼睛的视力不可低於5/10,以眼镜或隐形眼镜矫正後,视力正常; b) 投考消防局的人士─未经矫正的双眼视力之和须高於或等於14/10,每只眼睛的视力不可低於6/10。 C) 色觉:任何在石原氏(Ishiara)假同色板的色觉障碍。 III —— 口腔及其相关部位 1. 兔唇。 2. 牙齿: a) 真牙,包括突出牙床及在牙床内的智齿不足二十只; b) 超过八只龋齿,治疗後可复原者不足半数。 IV —— 听觉系统、上呼吸道及发声器官 1. 耳 a) 妨碍穿戴属制服的任何物件的耳廓缺失或明显耳廓畸形; b) 慢性外耳炎; c) 任何性质的化脓慢性中耳炎; d) 听力处於下列数值:对离双耳3米发出的细小声音,以分贝计的听力缺失测量不高於下表数值: 频率 500 1000 2000 3000 以分贝计的最高听力缺失(双耳) 15 15 15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