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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16/2001号法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范围 本行政法规订定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包括规范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以下简称“博彩中介人”)适当资格的审查程序、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博彩中介人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以下简称“承批公司”)进行的登记,以及博彩中介人的义务。 第二条 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及其他补足性法规的规定,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以下简称“博彩中介业务”)是指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消遣等各种便利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的佣金或其他报酬作为回报,以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业务。 第三条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一、博彩中介业务只可由符合本行政法规所定资格的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从事。 二、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可声请由法院命令解散未获发准照而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任何实体并对其进行司法清算,且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人或实体作出相同声请的正当性。 第四条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 一、如属由公司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情况,该公司的所营事业应仅为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且只有自然人方可成为其公司资本的拥有人。 二、如有关公司属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必须为记名股份,且公司资本应在公司设立之时已全部认购及缴付。 三、禁止以公开认购的方式设立以第一款所指业务为所营事业的公司。 四、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後,方可就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的设立作商业登记。 五、博彩中介人作出上款所指登记後,应於十五日内将登记证明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第五条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从事的博彩中介业务 一、获发博彩中介人准照後,方可就关於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的事实作商业登记。 二、博彩中介人作出上款所指登记後,应於十五日内将登记证明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第二章 从事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业务的资格 一、获政府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发给博彩中介人准照者,方可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二、除须符合其他法定要件外,博彩中介人准照只可发给被视为具备适当资格获发准照的申请人。 三、博彩中介人必须在博彩中介人准照的有效期内保持其适当资格。 第七条 首次申请 发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自申请人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後展开;申请书须视乎具体情况而适当附具第八条或第九条所指的表格,以及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文件,此外,尚须附具一份由承批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承批公司负责的董事签署的声明书,签名及身份须经公证认定,声明书内应指出承批公司拟与有关博彩中介人经营业务的意向。 第二节 适当资格的审查 第一分节 属公司或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适当资格 第八条 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适当资格 一、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呈交一份填妥的“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一,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二、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呈交关於每名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每名董事的“拥有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5%或5%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及董事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表格须由每名股东及董事填妥。 三、为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应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呈交关於每名主要雇员的“博彩中介人主要雇员个人资料披露表”;该表格的式样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批示核准,表格须由每名主要雇员填妥。 四、政府在审查属公司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或博彩中介人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须考虑载於以上数款所指文件的资料,且不影响第十三条规定的适用。 第九条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博彩中介人准照申请人及博彩中介人的适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