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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6]4号
【颁布时间】 2006-02-15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93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四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必要程序,特别是为注册会计师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一)确定重要性水平,并随着审计工作的进程评估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是否仍然适当;
  
  (二)考虑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恰当,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否适当;
  
  (三)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包括关联方交易、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或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
  
  (四)确定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所使用的预期值;
  
  (五)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六)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程度。
  
  第二章 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来源以及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信息来源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
  
  (二)分析程序;
  
  (三)观察和检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除了询问管理层和对财务报告负有责任的人员外,还应当考虑询问内部审计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等其他人员,并考虑询问不同级别的员工,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和审计产生影响的金额、比率和趋势。
  
  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预期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并与被审计单位记录的金额、依据记录金额计算的比率或趋势相比较;如果发现异常或未预期到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考虑这些比较结果。
  
  如果使用了高度汇总的数据,实施分析程序的结果仅可能初步显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结果连同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时获取的其他信息一并考虑。
  
  第九条 观察和检查程序可以印证对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并可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
  
  (一)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检查文件、记录和内部控制手册;
  
  (三)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
  
  (四)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五)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穿行测试)。
  
  第十条 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取的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这些信息。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承接客户或续约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以及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所获得的经验是否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审计业务,如果拟利用在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可能影响以前期间获取的信息在本期审计中的相关性。
  
  第二节 项目组内部的讨论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组织项目组成员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并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讨论的目标、内容、人员、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组通过讨论可以使成员更好地了解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中,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了解各自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如何影响审计的其他方面,包括对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讨论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经营风险、财务报表容易发生错报的领域以及发生错报的方式,特别是由于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项目组的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讨论。如果项目组需要拥有信息技术或其他特殊技能的专家,这些专家也应参与讨论。
  
  第十七条 项目组应当根据审计的具体情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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