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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如果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初始评估获取的审计证据相矛盾,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修改原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六章 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沟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告知适当层次的管理层或治理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未加控制或控制不当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认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内部控制缺陷与治理层沟通。 第七章 审计工作记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项目组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根据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各个方面的了解要点(包括对本准则第四十七条所述的内部控制各项要素的了解要点)、信息来源以及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 (三)根据本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识别、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根据本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识别出的特别风险和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对相关控制的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