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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六)会计计量过程复杂; (二十七)事项或交易在计量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十八)存在未决诉讼和或有负债。 第九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是与特定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认定相关,还是与财务报表整体广泛相关,进而影响多项认定。 第一百条 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很可能源于薄弱的控制环境。 薄弱的控制环境带来的风险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广泛影响,难以限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总体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所了解的控制与特定认定相联系。 控制与认定直接或间接相关;关系越间接,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错报的效果越小。 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有助于防止或发现并纠正特定认定发生重大错报的控制。在确定这些控制是否能够实现上述目标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控制活动和其他要素综合考虑。 第一百零二条如果通过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发现下列情况,并对财务报表局部或整体的可审计性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的状况和可靠性存在重大问题,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对管理层的诚信存在严重疑虑。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节 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百零三条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的风险哪些是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以下简称特别风险)。 第一百零四条在确定哪些风险是特别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识别出的控制对相关风险的抵消效果前,根据风险的性质、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判断风险是否属于特别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在确定风险的性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风险是否属于舞弊风险; (二)风险是否与近期经济环境、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 (三)交易的复杂程度; (四)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五)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特别是对不确定事项的计量存在较大区间; (六)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特别风险通常与重大的非常规交易和判断事项有关。 非常规交易是指由于金额或性质异常而不经常发生的交易。 判断事项通常包括作出的会计估计。 第一百零七条由于非常规交易具有下列特征,与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管理层更多地介入会计处理; (二)数据收集和处理涉及更多的人工成分; (三)复杂的计算或会计处理方法; (四)非常规交易的性质可能使被审计单位难以对由此产生的特别风险实施有效控制。 第一百零八条由于下列原因,与重大判断事项相关的特别风险可能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对涉及会计估计、收入确认等方面的会计原则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所要求的判断可能是主观和复杂的,或需要对未来事项作出假设。 第一百零九条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控制的设计情况,并确定其是否已经得到执行。 与重大非常规交易或判断事项相关的风险很少受到日常控制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针对该特别风险设计和实施了控制。 第一百一十条 如果管理层未能实施控制以恰当应对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并考虑其对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三节 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为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被审计单位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控制,并确定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被审计单位对日常交易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的情况下,审计证据可能仅以电子形式存在,其充分性和适当性通常取决于自动化信息系统相关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可能性。 如果认为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依赖的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第四节 对风险评估的修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应以获取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并可能随着不断获取审计证据而作出相应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