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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职责分离,主要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如何将交易授权、交易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分配给不同员工,以防范同一员工在履行多项职责时可能发生的舞弊或错误。 第八十九条 在了解控制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考虑一项控制活动单独或连同其他控制活动,是否能够以及如何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存在的重大错报。 如果多项控制活动能够实现同一目标,注册会计师不必了解与该目标相关的每项控制活动。 第九十条 在了解其他内部控制要素时,如果获取了控制活动是否存在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进一步了解这些控制活动。 第九十一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难以实施适当的职责分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控制活动能否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十节 对控制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监督活动,并了解如何采取纠正措施。 对控制的监督是指被审计单位评价内部控制在一段时间内运行有效性的过程,该过程包括及时评价控制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九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持续监督活动和专门的评价活动。 持续的监督活动通常贯穿于被审计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常规管理工作中。 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内部审计人员或具有类似职能的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进行专门的评价。 被审计单位也可能利用与外部有关各方沟通或交流所获取的信息监督相关的控制活动。 第九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被审计单位监督活动相关的信息来源,以及管理层认为信息具有可靠性的依据。 如果拟利用被审计单位监督活动使用的信息(包括内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信息是否具有可靠的基础,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九十五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持续监督活动,且持续的监督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难以明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业主对经营活动的密切参与能否有效实现其对控制的监督目标。 第五章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节 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 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九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 (二)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 (三)考虑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 (四)考虑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九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信息,包括在评价控制设计和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支持风险评估结果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九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事项和情况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一)在经济不稳定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 (二)在高度波动的市场开展业务; (三)在严厉、复杂的监管环境中开展业务; (四)持续经营和资产流动性出现问题,包括重要客户流失; (五)融资能力受到限制; (六)行业环境发生变化; (七)供应链发生变化; (八)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或进入新的业务领域; (九)开辟新的经营场所; (十)发生重大收购、重组或其他非经常性事项; (十一)拟出售分支机构或业务分部; (十二)复杂的联营或合资; (十三)运用表外融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其他复杂的融资协议; (十四)重大的关联方交易; (十五)缺乏具备胜任能力的会计人员; (十六)关键人员变动; (十七)内部控制薄弱; (十八)信息技术战略与经营战略不协调; (十九)信息技术环境发生变化; (二十)安装新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信息技术系统; (二十一)经营活动或财务报告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 (二十二)以往存在重大错报或本期期末出现重大会计调整; (二十三)发生重大的非常规交易; (二十四)按照管理层特定意图记录的交易; (二十五)应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