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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项目组在讨论时应当强调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警惕可能发生重大错报的迹象,并对这些迹象进行严格追踪。 第三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第二节至第六节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根据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六)项。 在针对本条第一款各项确定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审计经验,并识别本条第一款各项与以前期间相比发生的重大变化。 第二节 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在行业的市场供求与竞争; (二)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三)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 (四)能源供应与成本; (五)行业的关键指标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的法律环境及监管环境,主要包括: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行业特定惯例; (二)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 (三)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货币、财政、税收和贸易等政策;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所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影响被审计单位经营的其他外部因素,主要包括: (一)宏观经济的景气度; (二)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 (三)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 (四)国际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动。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业务性质或监管程度是否可能导致特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考虑项目组是否配备了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成员。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一)所有权结构; (二)治理结构; (三)组织结构; (四)经营活动; (五)投资活动; (六)筹资活动。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所有权结构以及所有者与其他人员或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关联方关系是否已经得到识别,以及关联方交易是否得到恰当核算。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考虑治理层是否能够在独立于管理层的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事务(包括财务报告)做出客观判断。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考虑复杂组织结构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财务报表合并、商誉摊销和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以及特殊目的实体核算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性质; (二)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市场信息; (三)业务的开展情况; (四)联盟、合营与外包情况; (五)从事电子商务的情况; (六)地区与行业分布; (七)生产设施、仓库的地理位置及办公地点; (八)关键客户; (九)重要供应商; (十)劳动用工情况; (十一)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支出; (十二)关联方交易。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筹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债务结构和相关条款,包括担保情况及表外融资; (二)固定资产的租赁; (三)关联方融资; (四)实际受益股东; (五)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 第四节 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