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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煤基字[1996]第323号
【颁布时间】 1996-07-03
【实施时间】 1996-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5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因结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撤销而重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不作为新组建的地质勘查单位,但必须在6个月内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具有其他专业勘查手段施工能力的单位,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项资质的同时,申请增项,即申请其他专业施工资质及承揽任务范围。
  
  第十八条 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须在3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等须在3个月内向资质审批部门备案,资质复查时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该单位提出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条件调查核实后相应调整其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后由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1.因合并、兼并、重组,构成原等级条件综合状况有明显变化,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2.因技术人员、资本金、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增加和提高,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3.近期内连续完成两项以上被评为优质成果的勘查项目,并且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及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两项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余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
  
  4.降级单位经整改后已达到原定等级资质标准的。
  
  申请资质晋升的单位必须是资质复查合格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降低一个等级:
  
  1.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不足标准数的80%或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的70%的;
  
  2.因分立、转产、重组、结构调整及其他原因使资质等级条件综合状况与原定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一个等级差的变化;
  
  3.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或复查期内提交不合格地质报告的;
  
  4.连续4年没有承担过本专业勘查任务的;
  
  5.在煤炭地质勘查中弄虚作假,其情节恶劣,限期6个月整改无明显效果的;
  
  6.单位资质复查不合格的;
  
  最低一级资质单位符合降级条件限期一年整改无效的,取消煤炭地质勘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每两年由煤炭工业部进行一次复查,资质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复查单位按规定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复查表》(复查表式样附后)《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复查期内每个年度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2.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复查作出结论,记录在《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四条 资质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本金两项指标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复查期内未发生勘查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达不到“基本合格”者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期内没有申请资质复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煤炭地质勘查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按照《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担勘查任务范围承揽勘查项目及工程施工任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越级承包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发包单位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煤炭工业部审批,地方及乡镇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单位遗失《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行业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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