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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煤基字[1996]第323号
【颁布时间】 1996-07-03
【实施时间】 1996-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5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资质或资质复查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煤炭建设单位如将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由项目所在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退施工承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报煤炭工业部。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擅自超越《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揽勘探任务范围从事煤炭地质勘查的,由项目所在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扣留资质证书3—6个月、通报批评,其中部直管单位报煤炭工业部。
  
  第三十二条 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承担的勘查任务,其地质报告不予审批,成果不得作为矿井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或侵害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煤炭地质勘查项目投标承包活动的非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其资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炭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
  
  〔地质、水文地质勘查院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单位
  
  1.具有2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3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部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5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2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各类型煤田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地质勘查监理、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科研能力等,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大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6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乙级单位
  
  1.具有15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近10年至少完成5个中型以上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水源勘查项目,无不合格报告;
  
  (2)有2件以上精查(最终)报告或专门水文、水源地质报告已被建设利用;
  
  (3)省仓级以上优质报告不少于1件;
  
  2.单位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炭地质(水文地质)技术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地质(水文)技术及管理工作经历、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的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3.从事专业工作的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专业配套齐全,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各专业均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
  
  4.具有编制中型矿井煤炭地质或水文、水源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地质报告的能力和承担各种地质测量任务的能力,具有地质技术咨询能力,并具有与上述能力相适应的测试、电算和图文整理仪器设备。
  
  5.能同时独立承担两项以上中型煤炭地质或水文地质勘查项目的全部地质技术工作。
  
  6.生产经营用资产原值人均4.5万元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丙级单位
  
  1.具有10年以上从事煤炭(水文)地质勘查的资历,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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