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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79-04-12
【实施时间】 1980-01-01
【法规编号】 30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各非关税壁垒协定

[接上页]

  (3)本协议对任何其它政府,按有关有效适用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经该国政府和签约国同意的条件,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一份说明议定条件加入文书,开放加入。
  
  (4)关于接受,适用于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和(2)项规定。
  
  保留
  
  3.未经其它签约国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一规定提出保留。
  
  生效
  
  4.本协议应对那些于1980年1月1日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政府生效。对其它各国政府来说,本协议将于各该政府接受或加入本协议后第30天生效。
  
  国家立法
  
  5.(1)每个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政府至迟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采取一切必要的一般或具体步骤,确保其法律、规章和行政程序均符合本协议规定并使之适用于有关签约国。
  
  (2)每个签约国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以及这些法律、规章管理的任何变动通知该委员会。
  
  审查
  
  6.该委员会应考虑到协议的目标,每年审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将此种审查期内的进展情况通知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
  
  修正案
  
  7.各签约国尤其应参照协议执行中取得的经验,修改本协议。此种修正案一经各签约国根据该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尚未接受的签约国仍不能生效。
  
  退出
  
  8.任何签约国均可退出本协议。退出将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后60天到期之日起生效。任何签约国可在收到通知后要求该委员会立即开会。
  
  本协议对特殊签约国的不适用性
  
  9.若某两个签约国中的任何一个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不同意在他们之间应用本协议,则本协议对这两个签约国不适用。
  
  附件
  
  10.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秘书处
  
  11.本协议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交存
  
  12.本协议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立即向本协议每个签约国及关贸总协定每个缔约国提供本协议及根据本条第七款的修正案核实副本,按照第2款规定的接受书、加入书及按照第8款规定的退出书核实副本。
  
  注册
  
  13.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解释性出口贴补清单
  
  (1)政府根据出口完成情况对某一公司或工业企业提供的直接贴补。
  
  (2)外汇留成计划或任何类似出口奖励的做法。
  
  (3)政府或经政府授权为出口货物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及其运费。
  
  (4)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为用于出口货物生产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劳务提供的条款或条件优于用于国内消费产品生产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或劳务者,以及(就这些产品而言)这些条款或条件对它们的出口商来说比世界市场现有商业条件更为优惠者。
  
  (5)对工业或商业企业出口品已缴或应缴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免税、退税或缓付税款。
  
  (6)在计算直接税基数时、对出口品或出口实绩给予的特别折扣高于内销品生产给予的折扣。
  
  (7)对出口品生产和分配实行免除或退还的间接税超过给予同类内销品生产和分配的间接税者。
  
  (8)对用于出口品生产的货物或劳务实行免除、退还或缓付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超过对同类内销品实行免除、退还或缓缴的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但如果对实际上已并入出口品中的产品已征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允许正常的耗费额),尽管用于内销时,对其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不可免除、退还或缓缴,而对出口品仍可免除、退还或缓缴者。
  
  (9)对进口税免除或退款超过对实际上已并入出口的进口品所征的进口税(允许正常的耗费额)者,只要某一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用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相当于进口品的国产品代替进口品,以便从本规定中获得好处,但进口及相应的出口交易需发生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两年。
  
  (10)各国政府(或各国政府控制的特别机构)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提供的不使出口品成本提高的保险或担保项目或为那些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这些项目的长期经营费用和损失的汇率风险项目。
  
  (11)各国政府(或各国政府控制抑或经各国政府准允的特别机构)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实行用款应付利率(或低于他们从国际资本市场借支同等金额同样偿还期、同样货币所应付的利率),或由他们支付出口者或金融机构为取得信贷而付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是用来取得实质上有利的出口信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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