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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但是,如果某签约国为官方的国际出口信贷协议的缔约方,而至少有12个本协议1979年1月1日原签约国,为上述协议的缔约方(或者这些原签约国接受了续订的该协议)或者某一签约国实际上实行该有关协议规定的利率,凡符合这些规定的出口信贷措施不得视为本协议所禁止的出口贴补。 (12)构成总协定第十六条出口贴补的在公开帐户上的任何费用。 注释 ①在本协议中: “直接税”一词应指对工资、利润、利息、租金、矿区使用费及其它各种收入所征的税,和对占有不动产所征的税; “进口税”一词应指关税,及本注解中未提到的对进口品所征的其它财政税; “间接税”一词应指销售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特许权税、印花税、转移税、仓储和设备税、边境税以及直接税和进口税以外的一切税收; “优先分期间接税”一词应指对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某项产品的货物或劳务所征的间接税; “累进间接税”应指对货物或劳务按一个生产阶段征收的税被用于生产的后续阶段而又没有征收以后税款的方法所征收的多级税; “退税”包括退还或回扣税。 ②各签约国认识到缓征不一定就等于出口贴补,例如适当收取利息。各签约国还认识到本文并无对各缔约国处理关贸总协定L/4422号文件提出的问题作出过早的判断。 各签约国重申下述原则,即出口企业同它们所控制或同一个公司控制的外国买主之间交易的商品价格应是独立企业之间的完税价格。任一签约国可提请另一签约国注意可能违背这一原则和使出口交易少付大量直接税的行政或其它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签约国通常应在不妨碍总协定各签约国的权利及义务(包括上述的磋商权利)的情况下,试图利用现有双边税收条约或其它具体国际机构,来解决他们的分歧。 第(5)款并不试图限制某签约国采取措施,避免对其企业或另一签约国企业的外国收入征收双重税。 当存在着与第(5)款的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和有重大的实际困难妨碍有关签约国立即使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时,有关签约国应在不妨碍总协定或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签约国的权利情况下,研究在适当期限内使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方法。 为此,欧洲经济共同体宣布爱尔兰打算在1981年1月1日前撤销1976年公司税法规定的出口品优惠税制,但将信守在本税制实行期间所承担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③第(8)款不适用于增值税制和代替它的边境调整税,关于增值税的退税问题在第(7)款中专门说明。 ④各签约国同意本款并非预断或影响关贸总协定理事会1978年6月6日(C/M/126)成立的调查小组的审议工作。 ⑤有估计长期的保险费率、保险项目费用和损失程度时,原则上只有那些在本协议生效以后签订的合同才能加以考虑。 ⑥本协议原签约国是指1979年6月30日或以前即已承认本协议的签约国。 3.政府采购协议 序言 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 考虑到各国部长在1973年9月14日《东京宣言》中一致认为: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综合性多边贸易谈判的目的之一应当是减少和取消非关税措施,或者在这种做法不合适时,减少或取消这些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性和破坏性影响,使这些措施受到更有效的国际纪律约束。 考虑到各国部长还一致认为,谈判的目标应当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额外利益,以及各国部长认识到在可行和适当时,实施差别措施的重要性,即向它们提供特殊的更优惠的待遇。 认识到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实施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以提高其人民生活水平,考虑到它们的国际收支状况,发展中国家需要采取商定的差别措施。 考虑到各国部长在《东京宣言》里认为,应当特别重视发展中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并强调需要保证这些国家在谈判期间采取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或具体措施方面得到的特殊待遇。 认识到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需要设立一个共同议定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国际规定,以期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扩展,并改善指导世界贸易的国际体制。 认识到不应当针对国内外产品和国内外供应者来拟订、采纳或实施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者,但不得歧视国外产品或供应者。 认识到规定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的透明度是合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