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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本协议在特定各当事方之间不适用 任何缔约双方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如有一方不同意适用本协议,则本协议应不适用于该双方。 8.秘书处 总协定秘书处应为本协议提供服务。 9.交存 本协议应交存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向本协议各缔约方和总协定各缔约国尽快提供核实了的本协议副本、根据本条第6款规定的每个修正案、本条第1款规定每一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和本条第7款规定的退出通知书。 10.注册 本协议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2.关于解释和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 引言 《贴补和反贴补税守则》又称为《关于解释和适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是总协定范围内“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产生的诸项多边协议和法规之一。 “东京回合”谈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减少或取消非关税措施;或者在这种作法不合适时,减少或取消这些措施对于贸易的限制性或破坏性影响,使这些措施受到更有效的国际纪律约束”。 《贴补和反贴补税守则》澄清和发展了总协定中现有的关于这些措施的条款。其旨在保证任何签约国不得使用贴补来损害另一签约国的贸易利益,不得采用反贴补措施来不合理地阻碍国际贸易。为此目的,守则制定协议一致的含有这些措施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和一个国际监督和解决争端的机构。本准则还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解释和应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 本协议各签约国 注意到1973年9月12日至14日部长们同意,多边贸易谈判,尤其应减少或消除非关税措施的贸易限制或不利影响,并使这些措施受到更有效的国际纪律约束, 认识到各国政府利用贴补以推行国家政策的重要目标, 认识到贴补也可能会对贸易及生产产生有害的影响, 认识到本协定强调的是补贴的影响,在估价这些影响时,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签约国的国内经济形势,以及国际经济关系和货币关系的情况, 希望确保贴补的使用不致影响或损害本协议任何签约国的利益,确保反贴补措施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国际贸易,并在协议一致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范围之内对那些由于贴补的使用而受到不利影响的生产者提供救济,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和资金的特殊需要, 希望充分适用和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贴补和反贴补措施的规定并制定其适用的规则,以求在执行中更具有统一性和确切性, 希望迅速、有效、公正地解决有关本协议所产生的争端, 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总协定第六条的适用 各签约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对从任何一个签约国领土输入到另一个签约国领土的产品所实施的反贴补税符合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和本协议的条款。 第二条 国内程序和有关事项 1.仅有根据本条规定发起和进行了调查才可征收反贴补税。一般应根据受影响的工业部门或以受影响的工业部门名义提出书面要求发起调查,以确定所称贴补的存在、程度和影响情况。书面要求应包括说明上述存在的充分证据:(1)贴补,如有可能,说明贴补的金额;(2)在本协议解释总协定第六条的意思范围内的损害;(3)贴补的进口品与所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关当局在没有接到此种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决定发起调查,他们必须占有以上(1)至(3)项的充分证据才可进行调查。 2.每个签约国必须通知贴补和反贴补措施委员会:(1)其有资格发起和进行本条所指调查的机构;(2)发起和进行此种调查的国内程序。 3.当调查机构确信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可以发起一项调查时,应将受调查的各项产品和调查机构所知的有利害关系的各出进口商及诸起诉人,通知该签约国或诸签约国,并应发布一项公告。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时,调查机构应该考虑到居住在另一个签约国领土上的原告方的分支机构所采取的立场。 4.在发起一项调查及调查之后,必须同时考虑贴补及其引起损害的证据。无论如何,(1)在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和(2)此后在不迟于按本协议规定可采取临时措施的最早日期发起的调查过程中,都应同时考虑存在贴补及其损害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