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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关于贴补进口的数量,各调查机构应既要考虑到绝对数量,也要考虑到与进口签约国的生产和消费相比,贴补的进口货是否已显著增加。关于贴补进口对价格的影响,各调查机构应考虑到与进口签约国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是否存在贴补的进口货造成大幅度削价的情况,或者换句话说,这种进口货的影响是否使价格大幅度下跌,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本来会发生的价格上升。这些因素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都不一定能够提供决定性的指导。 3.对有关国内工业影响的审议,应包括对工业状况有影响的一切经济因素和指数的估价,诸如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利润和设备利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各种因素;对现金流动、存货、就业、工资、增长、资本积累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不利影响,而在农业方面则要考虑是否增加政府支持规划的负担。上述项目并不完全。这些因素中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都不一定能够提供决定性的指导。 4.必须证明,通过贴补的影响,贴补的进口货正造成本协议所称的损害。与此同时,损害国内工业的可能有其它因素,而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应归咎于贴补的进口货。 5.在确定损害时,“国内工业”一词除下述第7款规定外应解释为整个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那些产品的合计产量占该类产品的国内总产量的大部分,但当生产者与被指为贴补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相关,或者它们自己就是所称贴补产品的进口商,上述工业可指为其余的生产者。 6.当现有资料足以分别按生产过程、生产者的实得及利润这样的标准来鉴别生产时,应与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联系起来进行估价贴补进口货的影响。当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无法按上述标准分开鉴别时,应通过审议能够提供必需资料的最接近的一组或一类产品包括相似产品的生产,来进行估价贴补进口货的影响。 7.在特殊情况下,为便于说明上述生产,可把一个签约国领土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市场,而每个市场内的生产者可看作是一个单独的产业,条件是:(1)该市场的生产者在该市场销售其生产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有关产品;(2)该市场的需求主要不是由该领土的其它地方生产者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整个国内工业的主要部分没有受到损害,如果贴补的进口货集中在这样一个孤立的市场,而且贴补的进口货正在对这个市场内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生产者造成损害,还是会发现存在损害的问题。 8.当上述第7款规定,产业被解释为一定地区内的生产者时,只限于对运到该地区供最终消费的有关产品征收反贴补税。当进口签约国的宪法法律不允许在此基础上征收反贴补税时,进口签约国仍可不受限制地征收反贴补税,条件是:只要(1)已给予出口商机会停止按贴补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或者按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提出保证,但没有立即给予这方面的充分保证;以及(2)不能只向供应有关地区的特定生产者的产品征收此种捐税。 9.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按照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8(1)款的规定达到了具有单一而统一市场特点的一体化程度时,在整个一体化领域里的产业应被认为是上述第5款至第7款所指的产业。 第二部分 第七条 关于贴补的通知 1.考虑到总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签约国均可书面要求任何其它签约国提供所给予或保持的任何贴补的性质和贴补程度的情况(包括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此类贴补直接地或间接地增加了某项产品的出口或减少某项产品进口至该国领土。 2.受请求的签约国必须尽快全面提供此类情况,并将随时准备按照要求向请求的签约国提供更多的情况。任何签约国认为不能提供此类情况时可将此事提请该委员会处理。 3.任何有关签约国认为另一签约国的作法具有贴补效果而未按总协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通告时,可提请该签约国注意此事。若此类贴补作法仍未随即予以通告,则该有关签约国可径自将有关贴补作法提请委员会注意。 第八条 贴补-----总则 1.各签约国承认贴补是各国政府用以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重要目标的。各签约国还承认,贴补会对其它签约国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各签约国同意不以同本协议规定不相符的方式使用出口贴补。 3.各签约国还同意他们将力求避免由于利用贴补而引起: (1)损害另一签约国的国内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