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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地税发[2005]283号
【颁布时间】 2005-12-24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2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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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纳税服务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信息宣传服务、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宣传服务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地税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税收法律文件汇编、电视、报刊、宣传栏、软(光)盘等各种媒介及时、准确向纳税人传递税收政策法规、工作制度等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是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涉税问题,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掌握税法,及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而提供的一种服务方式。咨询服务形式主要包括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书面咨询、上门咨询。
  
  接受咨询时要使用规范文明用语,并及时、准确、详细解答。
  
  对于当面和电话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于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或者不能即时解答需转其它部门征询解答意见的,可指引至相关部门解决,或者做好记录,1个工作日内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结果返回受理人,由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层层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可视情况适当延期回复,但必须将办理情况及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对于网上和书面咨询,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对于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或者不能即时解答需转其它部门征询解答意见的,作好记录,3个工作日内联系有关部门解答问题,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答复结果返回受理人,由受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可视情况适当延期回复,但必须将办理情况及延期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通过书面、邮件、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建立申报期、稽查、优惠政策提醒及日常提醒制度。在信息化程度许可的条件下,每月申报期中分阶段对未申报和申报未开票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电话联系,予以事前提醒;“双定”纳税人银行余额不足时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予以提醒。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申报稽核所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提醒,税务稽查实施前应对纳税人予以适当提醒。纳税人应享受优惠政策但未及时办理应予以提醒。
  
  第十六条 上门服务是指税务人员直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为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宜。
  
  建立健全服务上门制度。税务主管人员应定期深入到户,尤其是重点纳税户,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运用所掌握的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利用,形成分析结论,再将其分析结果连同各种信息及时送上门;遇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税务主管人员应及时将新政策送上门;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应当进行大力宣传,使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尽早了解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宣传橱窗、网站等载体上开辟纳税辅导专栏,定期(每季)举办纳税辅导班或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在处理涉税事项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和帮助纳税人建账建制,规范财务管理,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八条 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有针对性提供纳税服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每年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一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九条 开展援助服务与志愿纳税服务。援助服务包括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税收援助可依申报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援助申请,经审核后,为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提供的个性化援助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队,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为纳税人宣传税务知识,并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为有需要的纳税人提供免费服务。纳税服务志愿活动也可自愿进行,由纳税服务志愿者自主选择服务援助对象、援助内容与援助服务形式。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必须完整、持续,并将服务对象、内容与形式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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