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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医疗法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接上页]

  第五条 第二项第一款所称医疗财团法人资产负债表之项目分类如下:
  
  一、资产:
  
  (一) 流动资产。
  
  (二) 基金及长期投资。
  
  (三) 固定资产。
  
  (四) 无形资产。
  
  (五) 其他资产。
  
  二、负债:
  
  (一) 流动负债。
  
  (二) 长期负债。
  
  (三) 其他负债。
  
  三、净值:
  
  (一) 永久受限净值。
  
  (二) 暂时受限净值。
  
  (三) 未受限净值。
  
  (四) 净值其他项目。
  
  第五条 第二项第二款所称医疗社团法人资产负债表之项目分类如下:
  
  一、资产:
  
  (一) 流动资产。
  
  (二) 基金及长期投资。
  
  (三) 固定资产。
  
  (四) 无形资产。
  
  (五) 其他资产。
  
  二、负债:
  
  (一) 流动负债。
  
  (二) 长期负债。
  
  (三) 其他负债。
  
  三、社员权益:
  
  (一) 出资额。
  
  (二) 资本公积。
  
  (三) 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
  
  (四) 社员权益其他项目。
  
  第 10 条
  
  前条第五项第一款第一目及第六项第一款第一目所称流动资产,指用途未受限制之现金或约当现金,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持有且预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将变现,或在医疗法人业务周期之正常业务过程中,预期将变现、备供出售或消耗之资产。
  
  流动资产之科目分类与其帐项内涵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现金及约当现金: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星支出之周转金及随时可转换成定额现金且即将到期,而其利率变动对其价值影响甚少之短期投资等;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非活期银行存款应分项列报。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后者,应加注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约束者,如扩充设备、扩建医院及社福基金等,不得列入现金之内。
  
  (二) 定期存款,包括可转让定存单,提供债务作质者,如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应改列为其他资产;如所担保者为流动负债,应改列为其他流动资产,并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流动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 补偿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发生者,应列为流动资产,并于附注中说明;如因长期负债而发生者,应列为其他资产或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流动资产。
  
  二、短期投资:指购入有公开市场、随时可以出售变现,且不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或与其建立密切业务关系为目的之有价证券;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如供债务作质者,其所担保之债务为长期负债时,应列为长期投资;如为流动负债,应列为短期投资,并附注说明担保之事实。
  
  (二) 作为存出保证金者,应依其长短期之性质,分别列为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
  
  三、应收票据:指应收之各种票据;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应收票据应按设算利率计算其公平价值。但一年期以内之应收票据,其公平价值与到期值差异不大,且其交易量频繁者,得不以公平价值评价。
  
  (二) 应收票据业经贴现或转让者,应予扣除并加注明。
  
  (三) 因业务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应与非因业务而发生之其他应收票据分别列示。
  
  (四)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五) 提供担保之票据,应于附注中说明。
  
  (六) 应收票据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七)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票据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并以净额列示。
  
  四、应收帐款:指因提供医疗及相关业务而发生之债权;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应收帐款应按设算利率计算其公平价值。但一年期以内之应收帐款,其公平价值与到期值差异不大,且其交易量频繁者,得不以公平价值评价。
  
  (二)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帐款,应单独列示。
  
  (三) 应收帐款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四)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帐款无法收现之金额,包括备抵呆帐、备抵支付点值调整及备抵健保核减等,提列适当之备抵金额,并以净额列示。
  
  五、其他应收款:指不属于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之其他应收款项;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结算时应评估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
  
  (二) 其他应收款中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象分别列示。
  
  (三) 备抵呆帐应分别列为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之减项。
  
  (四) 各该科目如为更明细之划分者,备抵呆帐亦比照分别列示。
  
  六、其他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未于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者,应列为其他金融资产,并依其流动性区分为流动及非流动,非流动者,应改列非流动之其他金融资产。
  
  七、存货:指备供正常业务使用之材料或物料,如库存之各项药品、卫材、物品、食品、血液等属医疗法人所有者。存货有提供作质、担保或由债权人监视使用等情事,应予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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