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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1 条 第五条 第二项第一款所称净值变动表,指医疗财团法人之永久受限净值、暂时受限净值及未受限净值项目变动情形之报告,应依永久受限、暂时受限及未受限三类,分别列示本期税后余绌、限制解除转出、限制解除转入、净值增加总额、期初净值及期末净值等。 第 22 条 第五条 第二项第二款所称社员权益变动表,指医疗社团法人之社员权益组成项目变动情形之报告,应明列出资额、资本公积、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及社员权益其他调整项目等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等。 前项所定保留盈余,其科目分类、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期初余额。 二、前期损益调整:指前期损益项目在计算、记录与认定上及会计原则与方法之采用上发生错误,而为之更正。 三、本期净利或净损。 四、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及分派结余等项目。 五、期末余额。 前期损益调整、不列入当期损益而直接列于社员权益项下之未实现损益项目,如换算调整数等所生之所得税费用及利益,应直接列入各该项目,以净额列示。 第 23 条 第五条 第二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称现金流量表,指以现金及约当现金流入与流出,汇总说明医疗法人于特定期间之营运、投资及融资活动;其编制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七号规定办理。 第 24 条 医疗法人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规定,充分揭露关系人交易资讯,于判断交易对象是否为关系人时,除应注意其法律形式外,并应考虑其实质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医疗法人之关系人。但能证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力者,不包括在内: 一、医疗法人采权益法评价之被投资公司。 二、受医疗法人捐赠之金额达其实收基金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财团法人。 三、对医疗财团法人设立时之原始捐助金额达该医疗财团法人之创设基金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捐助人。 四、医疗社团法人之出资额达该医疗社团法人登记总出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社员。 五、医疗法人之董事、监察人及其设立或附设机构之负责人。 六、医疗法人之董事、监察人及其设立或附设机构之负责人之配偶。 七、医疗法人之董事长或其设立或附设机构负责人之二亲等以内亲属。 八、医疗法人之董事长或其设立或附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长、总经理或负责人之该法人。 九、医疗法人之董事长或其设立或附设机构负责人之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担任其他法人之董事长、总经理或负责人之该法人。 第 25 条 财务报表及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之名称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指资产、负债及净值或社员权益科目明细表: (一) 现金及约当现金明细表。 (二) 短期投资明细表。 (三) 应收票据明细表。 (四) 应收帐款明细表。 (五) 其他应收款明细表。 (六) 存货明细表。 (七) 预付款项明细表。 (八) 其他流动资产明细表。 (九) 基金变动明细表。 (十) 长期股权投资变动明细表。 (十一) 长期债券投资变动明细表。 (十二) 其他长期投资变动明细表。 (十三) 固定资产变动明细表。 (十四)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变动明细表。 (十五) 无形资产变动明细表。 (十六) 其他资产明细表。 (十七) 短期借款明细表。 (十八) 应付票据明细表。 (十九) 应付帐款明细表。 (二十) 预收款项明细表。 (二十一) 其他应付款明细表。 (二十二) 其他流动负债明细表。 (二十三) 长期借款明细表。 (二十四) 其他负债明细表。 二、收支余绌表或损益表:指收支余绌科目明细表或损益科目明细表: (一) 医务收入明细表。 (二) 医务成本明细表。 (三) 管理费用明细表。 (四) 非医务活动收益、费损明细表。 三、净值变动表或社员权益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前项第一款第三目、第五目、第七目、第八目、第十二目、第十五目、第十六目、第二十目至第二十二目及第二十四目之明细表,于金额重大时,始须编制。 第一项财务报表及会计科目明细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6 条 医疗法人应依下列规定,说明其业务状况: 一、重大业务事项:说明最近五年度对业务有重大影响之事项,包括购并或合并其他医疗法人、投资公司、购置或处分重大资产、经营方式或业务内容之重大改变等。 二、董事及监察人酬劳与相关资讯之内容如下: (一) 最近会计年度支付董事、监察人之出席费、车马费及酬劳。 (二) 支付前一目以外之酬劳予董事、监察人,如提供汽车、房屋及其他专属个人之支出时,应说明其姓名、职位、所提供资产之性质及成本、实际或按公平市价设算之租金及其他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