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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医疗法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接上页]

  (一) 应付短期票券应按现值评价;应付短期票券折价应列为应付短期票券之减项。
  
  (二) 应付短期票券应注明保证、承兑机构及利率,如有提供担保品者,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三、应付票据:指应付之各种票据;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应付票据应按现值评价。但因业务而发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面值评价。因业务而发生与非因业务而发生之应付票据,应分别列示。
  
  (二) 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三) 存出保证用之票据,于保证之责任终止时可收回注销者,得不列为流动负债。但应于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保证之性质及金额。
  
  四、应付帐款:指因赊购材料、物料或劳务所发生之债务;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应付帐款应按现值评价。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帐载金额评价。
  
  (二) 因业务而发生之应付帐款,应与非因业务而发生之其他应付款项分别列示。
  
  (三) 金额重大之应付关系人款项,应单独列示。
  
  (四) 已提供担保品之应付帐款,应注明担保品名称及帐面价值。
  
  五、其他应付款:指不属于应付票据、应付帐款之其他应付款项,如应付税捐、薪工及股利等。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医疗社团法人经社员大会决议通过之应付股息红利,如已确定分派办法及预定支付日期者,应加以揭露。
  
  (二) 每期结算损益时,应纳所得税,并列为流动负债。
  
  (三) 其他应付款中超过流动负债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象分别列示。
  
  六、预收款项:指预为收纳之各种款项,如医疗及相关业务之预收定金等。预收款项应按主要类别分列,其有特别约定事项者并应注明。
  
  七、其他流动负债:指不能归属于前六款之流动负债。前六款之流动负债,金额未超过流动负债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得并入本款其他流动负债内。
  
  第 16 条
  
  第九条 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六项第二款第二目所称长期负债,指到期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以上者;其科目分类与其帐项内涵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长期借款:指长期银行借款及其他长期借款或分期偿付之借款等;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长期借款应注明其内容、到期日、利率、担保品名称、帐面价值及其他约定重要限制条款。
  
  (二) 长期借款以外币或按外币兑换率折算偿还者,应注明外币名称及金额。
  
  (三) 向社员、员工及关系人借入之长期款项,应分别注明。
  
  二、长期应付票据及其他长期应付款项,应按现值评价。长期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到期者,如原始贷款合约期间超过十二个月,且医疗法人意图继续长期性再融资及在财务报表提出日前已完成再融资或展期者,应继续列为长期负债,并应于财务报表附注揭露其金额及事实。长期负债违反借款合约特定条件,致依约须即期予以清偿,该负债应列为流动负债。但如于财务报表提出日前经债权人同意不予追究,且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非很有可能再发生违约情况者,则仍列为长期负债。
  
  第 17 条
  
  第九条 第五项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六项第二款第三目所称其他负债,指不能归属于前二条之负债。如存入保证金及其他什项负债等。其他负债金额超过负债总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第 18 条
  
  第九条 第五项第三款所称医疗财团法人资产负债表之净值,其科目分类与其帐项内涵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永久受限净值:指医疗财团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净值:
  
  (一) 接受捐赠及其他资产流入,因法令规定或捐赠人所设约定之限制,该限制不能因时间之经过或医疗财团法人依循该约定之行动而解除者。
  
  (二) 前目资产之增值或减损。
  
  (三) 因捐赠人所设约定之结果,由其他类别净值间之重分类而来。
  
  二、暂时受限净值:指医疗财团法人因下列因素所形成之净值:
  
  (一) 接受捐赠及其他资产流入,因法令规定或捐赠人所设约定之限制,该限制可因时间之经过或医疗财团法人依循该约定之行动而解除者。
  
  (二) 前目资产之增值或减损。
  
  (三) 捐赠人所设之约定,因时间之经过或因医疗财团法人依循该约定之行动而解除,因而产生与其他类别净值间之重分类。
  
  三、未受限净值:指医疗财团法人之净值,未受法令或捐赠人约定之限制,包括指定用途基金净值、累积余绌及本期余绌等;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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