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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 指定用途基金净值,指自未受限净值中未指定用途部分,经董事会同意提拨为指定特定用途,如指定为资产之改良、扩充用途之扩建基金及支付医疗纠纷赔偿之医疗赔偿基金等。指定用途基金净值,应俟董事会决议后,始可列帐。 (二) 累积余绌,指未受限净值截至本期止未经指定用途之盈余或未经弥补之亏损等。 (三) 本期余绌,指计算当期营运之结果。 四、净值其他项目:指造成净值增加或减少之其他项目,包括未认列为退休金成本之净损失、换算调整数等。财务报表应附注揭露永久受限净值及暂时受限净值之受限原因、种类及金额等。 第 19 条 第九条 第六项第三款所称医疗社团法人资产负债表之社员权益,其科目分类与其帐项内涵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出资额:社员对医疗社团法人所投入之资本,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者;出资额之种类、表决权分配方式及结余分配方式等,均应注明。 二、资本公积:指医疗社团法人与社员间之出资额交易所产生之溢价,包括出资额溢价及其他依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所产生者等。资本公积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应附注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指由业务结果所产生之权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及未分配盈余或待弥补亏损等;其帐项内涵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法定盈余公积,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应提拨之营运基金。 (二) 特别盈余公积,指因有关法令、契约、章程之规定或社员大会决议由结余提拨之公积。 (三) 未分配盈余,指尚未分配亦未经指拨之盈余。 (四) 待弥补亏损,指未经弥补之亏损。 四、社员权益其他项目:指造成社员权益增加或减少之其他项目,包括未认列为退休金成本之净损失及换算调整数等。 第 20 条 第五条 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收支余绌表、第二款所称损益表之科目分类与其帐项内涵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医务收入:指因提供医疗服务所获得之收入;其认列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二号规定办理;支付点值调整及健保核减,应列为门急诊收入-健保及住院收入-健保之减项;其科目之分类如下: (一) 门急诊收入-健保。 (二) 门急诊收入-非健保。 (三) 住院收入-健保。 (四) 住院收入-非健保。 (五) 其他医务收入-健保。 (六) 其他医务收入-非健保。 二、医务成本:指因提供医疗服务所产生之费用,包括人事费用、药品费用、医材费用、折旧费用、租金费用、事务费用、社会服务费用、教育研究发展费用、其他设备费用及其他医务费用等;其科目性质及应注明事项如下: (一) 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所提拨之福利金与依本法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应提拨之研究发展、人才培训、健康教育、医疗救济、社区医疗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金等,应列为费用。 (二) 财务报表应附注揭露依本法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提拨之研究发展、人才培训、健康教育、医疗救济、社区医疗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金等各项费用之期初提拨金余额、当期提拨金额、当期支用金额、当期用途明细及期末提拨金余额,并说明提拨已逾二年尚未支用之金额等资讯。 三、管理费用:指因行政管理部门所发生之薪资、租金、文具用品、旅费、运费、邮电费、修缮费、广告费、水电瓦斯费、保险费、交际费、税捐、呆帐、折旧、各项耗竭及摊提、伙食费及职工福利等费用。 四、非医务活动收益及费损:指非因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之收益及费损,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研究计划收入、其他非医务收益、董事会费用、利息费用、租金费用、采用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处分固定资产损益、处分投资损益、存货跌价损失、捐赠费用、募款活动费用及研究计划费用等。 五、利息收入及利息费用,应分别列示。 六、采用权益法认列之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处分投资损益及研究计划收入费用等,得以其净额列示。 七、医疗财团法人应将捐赠收入依捐赠人是否限制捐赠资产之使用用途及限制之程度,分为捐赠收入-未受限、捐赠收入-暂时受限及捐赠收入-永久受限三类。 八、所得税费用,其所得税之计算、分摊及表达方式,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二号规定办理。 九、会计原则变动之累积影响数,应单独列示。 十、本期净利或净损:指本期之盈余或亏损。本期净利或净损于医疗财团法人,称为本期余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