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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环保厅制定的《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八日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37号令)、《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所辖县环境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于次年3月1日前将年报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季报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数据上报要求参照每年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要求执行。
  
  第五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由市、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各县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筛选确定。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应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上年度减排项目排放量有大幅下降而导致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根据筛选办法,每年动态调整,以确保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量占本地区工业排污总量的85%以上。
  
  重点调查企业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指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的重点调查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动态调整、确定。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对于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由省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比对实验合格并与当地监测站联网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对于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需多次测定样品数值,并经同级环境监测、监察等部门共同认定,不得用1-2次监测数值来推算全年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和工业企业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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