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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县,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县,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安排对该地区的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对已命名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暂缓通过复查;对正在创建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区)暂缓考核通过;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减排目标 1 COD年度 减排目标 18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8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4分。 2 COD累计 减排目标 17 完成累计减排目标得17分;完成目标的90%、80%、70%、60%和50%,分别得15分、13分、11分、9分和7分;低于50%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5分。 3 SO2年度 减排目标 18 完成年度减排目标得18分,完不成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4分。 4 SO2累计 减排目标 17 完成累计减排目标得17分;完成目标的90%、80%、70%、60%和50%,分别得15分、13分、11分、9分和7分;低于50%的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1分,最多加5分。 减排成效 5 环境质量 15 根据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考核中“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得分,按百分比计分。 减排措施 6 组织领导 3 1.建立本地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2分; 2.建立减排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7 计划制定 和分解 2 1.减排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年度计划切实可行,0.5分; 3.自查推进制度正常,0.5分。 8 监督管理 5 1.重点源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正常运行,3分(发现一家不正常运行扣0.5分,扣完为止); 2.落实监督检查制度,1分; 3.台账资料完善,1分。 9 人员机构 5 减排机构人员落实,有政府编办批文。 注:1.累计减排目标为按序时进度平均应完成的目标。 2.各省辖市单项指标年度减排绝对量在前3名,各县(市)单项指标年度减排绝对量前10名的可申请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