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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一条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于该月10日前将核定结果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书面通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正常运行的污染源,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自动监测数据,结合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月份,分别按自动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60%、40%的权重取平均值,作为当月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无监督性监测的月份取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污染源,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对其定期的手工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第十二条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与排污有关的产品种类、生产规模、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治污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十一五”期间治污减排计划和年度计划、治污工程进度等。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情况汇总分析,对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比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进行监测,并按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是预警制度建立的基础。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三大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减排量核算情况等,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制度,对各市、县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预警。
  
  第十四条 污染减排预警级别按轻重程度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黄色预警:
  
  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减排措施落实滞缓的;
  
  2.一些重点减排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率和达标率不能达到要求,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查和暗访中,部分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可能影响当地减排成效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橙色预警:
  
  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滞缓,项目执行率低于80%的;
  
  2.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在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3.在国家或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察中被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影响当地减排成效,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50%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红色预警:
  
  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严重滞缓,区域减排项目执行率低于70%的;
  
  2.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在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3.在国家或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察中被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当地减排成效,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40%的。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各地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排查可能影响减排目标实现的有关问题。根据问题排查结果,对照预警分级评估级别,并发出预警通知。红色、橙色预警通知发送至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黄色预警通知发送至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六条 接到预警通知的市、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给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有关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当地的减排预警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对接到预警通知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全省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缓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措施得力、整改到位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核查后取消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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