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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层层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与上级政府签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统筹兼顾,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年度完成指标的考核,同时兼顾各年度累计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不仅考核当年两项指标完成情况,还同时考核累计完成情况;不仅考核减排任务完成的相对量,还统筹考虑减排任务完成的绝对量。在考核减排责任目标任务是否完成的同时,评估各地为推进减排工作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考核成绩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的结果为主,同时充分考虑国家考核认定情况和各地自评情况。两项指标当年完成情况及累计完成情况作为定量考核指标,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定性考核指标。 第七条 考核采用分类计分法,相应设置减排目标完成指标、减排成效指标和减排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前两项为定量考核指标,第三项为定性考核指标。 (一)各地政府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指标以各市、县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签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状为基准,依据核算办法考核认定的结果进行评分,满分为7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在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全部完成的前提下,各省辖市单项指标年度减排绝对量在前3名、各县单项指标年度减排绝对量前10名的,可申请加分,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 (二)减排成效指标。根据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考核中“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得分,按百分比计分,满分为15分。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对各地政府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制定和分解、监督管理以及人员机构等内容,满分为15分。 第八条 为迎接国家年度核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组织一次省级核查,主要核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减排工程实施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等部门,结合省级核查、平时监督检查、小康指标考核、国家年度核查结果,于次年3月份对各市、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即确定该市、县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等部门,于次年5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干部主管部门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