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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八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或采取“总量核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第九条 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COD排放量=工业源COD排放量+生活源COD排放量 其中: 1.工业源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增加导致的COD排放量的增加,即: 核算期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工业COD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和监测监察系数后的GDP增长率 核算期新增工业COD削减量是指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新增连续稳定的工业COD削减量。 2.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的生活COD削减量 (1)城镇常住人口数,若2005年为非农业人口的,仍可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2)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原则上按照国家年度核查时确认的我省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确定。 第十条 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SO2排放量=工业源SO2排放量+生活源SO2排放量 其中: 1.工业源SO2排放量=上年工业源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业SO2削减量 核算期新增工业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非电SO2排放量 核算期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是指新增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导致的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非电SO2排放量主要是指焦炭、粗钢、有色金属、水泥等耗能产品产量增加导致的SO2排放量。 核算期新增工业SO2削减量是指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督管理减排等措施,新增的连续稳定的工业SO2削减量。 2.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十一条 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的新增排放量在环境统计中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排污单位上,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落实:一是新投产项目的排放量;二是企业产能扩张增加的排放量;三是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增加的排放量;四是监测和监察超标排放新增排放量。 第十二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和《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 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上报前,要建立多方会审、联合把关的审核制度;还应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经贸、城建、电力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环境污染状况等宏观基础情况及基本数据对排放情况进行联合会审。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责令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三条 各市、县污染减排统计数据的核算和校正参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办法》和《环境保护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的规定进行。按照排放强度法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按照排放强度法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