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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3 区域绿道(省立)的功能 区域绿道(省立)具有以下四方面的主要功能: 1. 生态功能 防洪固土、清洁水源、净化空气等; 保护生物栖息地; 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动物迁徙的通道; 保护通风廊道,缓解热岛效应。 2.游憩功能 亲近自然的空间; 开展慢跑、散步、骑车、垂钓、泛舟等户外运动的场地; 出行的清洁通道。 3. 社会与文化功能 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 串联城市社区与历史建筑、古村落和文化遗迹的通道; 为居民提供交流的空间场所,促进人际交往及社会和睦。 4. 经济功能 促进旅游业及相关产业发展; 为周边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 提升周边土地价值。 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的意向(一) 3区域绿道(省立)的分类和组成 3.0.1区域绿道(省立)的分类 根据所处区位和目标功能不同,区域绿道(省立)可分为3类: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 生态型区域绿道(省立) 主要沿城镇外围的自然河流、小溪、海岸及山脊线设立,通过对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创建、连接和管理,来维育珠三角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保障生物多样性,可供进行自然科考及野外徒步旅行。生态型绿道控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200m。 郊野型区域绿道(省立) 主要依托城镇建成区周边的开敞绿地、水体、海岸和田野设立,包括登山道、栈道、慢行休闲道的形式,旨在为人们提供亲近大自然、感受大自然的绿色休闲空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郊野型绿道控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100m。 都市型区域绿道(省立) 主要集中在城镇建成区,依托人文景区、公园广场和城镇道路两侧的绿地设立,为人们慢跑、散步等提供场所,发挥贯通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网的作用。都市型绿道控制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20m。 3.0.2 区域绿道(省立)控制范围是一个开放的线性空间,除以下允许保留和进入的用地类型或项目外,在绿道控制范围内应严格限制与区域绿道(省立)功能不兼容开发项目的进入: 耕地、园地、林地、水域、湿地; 公共性开敞绿地:各类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 体育运动设施:高尔夫球场、滑草场、赛马场、马术表演场等; 绿化比率高、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小型污水厂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现存的具有岭南特色的村落等; 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 游憩服务设施:农家乐、渔家乐、烧烤场等; 其它: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 3.0.3 区域绿道(省立)的组成 区域绿道(省立)包括由自然因素所构成的绿廊系统和为满足绿道游憩功能所配建的人工系统两大部分组成。 1. 区域绿道(省立)的绿廊系统主要由地带性植物群落、水体、土壤等一定宽度的绿化缓冲区构成,是绿道控制范围的主体。 2. 区域绿道(省立)的人工系统包括: 发展节点: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和人文景点等重要游憩空间; 慢行道:包括自行车道、步行道、无障碍道(残疾人专用道)、水道等非机动车道; 标识系统:包括标识牌、引导牌、信息牌等标识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出入口、停车场、环境卫生、照明、通讯等配套设施。 服务系统:包括换乘、租售、露营、咨询、救护、保安等服务设施; 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的意向(二) 4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4.0.1 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应该遵循如下原则:生态性、连通性、安全性、便捷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4.0.1.1 生态性原则是指应充分结合现有地形、水系、植被等自然资源特征,发挥绿道作为珠三角地区生物廊道的作用,尽量为珠三角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物种多样性的修复提供生境。 4.0.1.2 连通性原则是指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线的贯通,发挥绿道沟通与联系自然、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并提供城市居民进入郊野的通道。 4.0.1.3 安全性原则是指应通过完善区域绿道(省立)中的标识系统、应急救助系统等与游客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配套设施,充分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4.0.1.4 便捷性原则是指为方便游客进出,应提供与区域绿道(省立)相适应的机动交通支撑体系,可结合城市公交系统设置出入口,方便城市人流进出区域绿道(省立)网络,并考虑配套设施的方面适用。 4.0.1.5 可操作性原则是指区域绿道(省立)的规划设计具有实用性,具备乡土和地方特色,要易于施工建设、方便后期的维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