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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0.1.4 警示标志用于标明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程度,且至少要在危险路段前80- 100m处设置。 8.0.1.5 安全标志用于明确标注游客所处的位置,以便为应急救助提供指导。凭借游人的区域绿道(省立)和所处区段编号,救助人员能快速地为其定位。 8.0.1.6 教育标志用于标注区域绿道(省立)所在地的独特品质或自然与文化特征,作为向普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普及地质、生态环保等知识的载体。 8.0.2区域绿道(省立)各类标志牌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清晰、简洁地设置,从而实现对区域绿道(省立)使用者的指引功能。 8.0.2.1各种标志牌一般应设置在游客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宜为1.8-2.5m。 8.0.2.2 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 8.0.2.3 区域绿道(省立)同类标示牌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0m。 8.0.3 各市区域绿道(省立)的标志要在统一规格的基础上,具有地方特色,应能明显区别于道路交通及其它标识。 8.0.4制作标志牌所采用的原材料应体现环保和节约的精神。 9服务系统规划设计 9.0.1区域绿道(省立)的服务系统由游览设施服务点和管理设施服务点两部分组成。游览设施服务点主要为区域绿道(省立)中的游客提供便民服务;管理设施服务点主要为区域绿道(省立)的日常管理服务。 9.0.1.1 游览设施服务点包括信息咨询亭、游客中心、医疗点、露营点、烧烤点、垂钓点等。 9.0.1.2 管理设施服务点包括治安点、消防点等。 9.0.2应结合珠三角地区各城市的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防灾避险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成果,按照《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密度,合理配置服务点。 9.0.3按照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系统的布局,确保方便区域绿道(省立)使用者,同时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发挥设施效益。 9.0.4应充分整合珠三角地区现有的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设施,加快区域绿道服务系统的配套完善。 9.0.5规划建设服务系统应有利于保护景观,方便旅游观光,为游客提供畅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服务条件。 9.0.6 规划建设服务系统应满足不同文化层次、职业类型、年龄结构和消费层次游人的需要,使游客各得其所。 9.0.6.1 服务设施的建筑层数一般以不超过林木高度为宜;兼顾观览和点景作用的建筑物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9.0.6.2 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9.0.6.3 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9.0.7绿廊系统中的生态敏感区内不得设置集中的服务设施。 9.0.7.1 要结合标识系统,在区域绿道(省立)中设立信息咨询亭,以便提供各种便民服务。其区位以区域绿道(省立)入口为宜。 9.0.7.2 信息咨询亭可兼具旅游商品售卖等服务功能,亦可提供饮水和快餐等服务,并配备一定数量急救用品。 9.0.7.3可因地制宜设立露营点、烧烤点、垂钓点等,以满足公众亲近自然的需要。 9.0.8 地形险要的慢行道和水岸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护栏或防护绿带),以保证游人的安全。 9.0.8.1安全护拦设施的高度宜不低于1.05m,在竖向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高于1.2m。 9.0.8.2防护绿带的宽度宜不小于1.5m,建议乔、灌、草相结合,以保证较好的防护效果。 9.0.9 各项服务系统设施应靠近交通便捷的地区,但应避免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设置。 10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10.0.1 区域绿道(省立)的基础设施是指保障游憩休闲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一般物质条件,具有先行性,包括出入口、停车场、环境卫生、照明、通讯、防火、给排水、供电等。 10.0.2因地制宜地布设基础设施,并充分考虑沿线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在生态型区域绿道(省立)内布设的基础设施,不得对区域绿道(省立)所经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10.0.3 结合珠三角地区各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交通系统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规定,特别是以方便游客进出为基本原则,设置区域绿道(省立)的出入口,如设立在已有道路或景观节点附近。 10.0.4区域绿道(省立)中除必要的消防、医疗、应急救助用车外,原则上应避免游客驾驶机动车进入。必须合理地选择一系列区域绿道(省立)出入口处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对城市周边的郊野型区域绿道(省立)尤其如此。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在区域绿道(省立)边缘,远离生态敏感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