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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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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市、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通过建立基地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特别要探索加强在全市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各依托高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重点研究基地由市教委和所在高校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二)市教委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工作。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三)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市教委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四)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工作职责:
  
  1.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五)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受聘要求:
  
  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及时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市教委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市教委备案。
  
  (六)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市教委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高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市教委汇报工作。
  
  (七)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外地的委员如不便参加会议,可通过通讯的办法将会议内容抄告,并听取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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