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市、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通过建立基地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特别要探索加强在全市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各依托高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重点研究基地由市教委和所在高校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二)市教委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工作。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三)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市教委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四)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工作职责: 1.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五)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受聘要求: 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及时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市教委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市教委备案。 (六)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市教委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高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市教委汇报工作。 (七)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外地的委员如不便参加会议,可通过通讯的办法将会议内容抄告,并听取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市教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