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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也可通过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方面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凡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以上要求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它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市教委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时,根据署名情况确定基地的成果,同时对其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用英文标注: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ofShanghai。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不予结题。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相关重点研究基地负责,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基地所在学校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七、学术交流
  
  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重点研究基地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市教委备案。并通过学校教育网上发布。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学校在每个建设周期至少应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若干人次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一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每年投入每个基地不少于市教委投入的50%。以上经费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设施设备添置和组织学术会议等。市教委下拨和学校安排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学术会议的经费应不少于50%。其中,科研课题经费占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1/6。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条件改善、日常办公经费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依托的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实行预算评估和审计,合理地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基地工作。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等,拓宽渠道,积极筹集研究经费。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一)能充分满足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以及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二)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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