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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使用管理机制,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组织制订了全国合理用药监测方案(技术部分),并确定了第一批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监测点医院名单。 现将全国合理用药监测方案(技术部分)(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和第一批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监测点医院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监测点医院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马旭东 电话:010-68792825 传真:010-6879251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董云龙 电话:010-65955519 传真:010-6593082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100026)。 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器材局联系人:马金昌 电话:010-66886613 传真:010-6688661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22号甲3号(100842)。 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办公室联系人:黄毅英 电话:010-84478986-161、162、163,010-84478987 传真:010-84478865 电邮:cha@chardu.org 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号正东国际大厦B座7层(100027)。 附件:1.全国合理用药监测方案(技术部分) 2.第一批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监测点医院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全国合理用药监测方案(技术部分) 一、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的组成 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包括4个子系统,分别为: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子系统、处方监测子系统、用药(械)相关医疗损害事件监测子系统、重点单病种监测子系统。 (一)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子系统。 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子系统监测的主要范围为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与中成药的购药与库存信息,具体需上报的信息项见附表1。 (二)处方监测子系统。 处方监测子系统监测的主要范围为处方(门、急诊)、病案首页和医嘱,具体需上报的信息项见附表2。 (三)用药(械)相关医疗损害事件监测子系统。 用药(械)相关医疗损害事件监测子系统监测的主要范围为药物不良事件、严重药物不良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具体需上报的信息项见附表3。 (四)重点单病种监测子系统。 重点单病种监测子系统监测的主要范围为发病率较高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有关用药信息,相关技术方案另行下发。 二、监测信息上报的方式和要求 第一批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监测点医院共960家,其中,医院信息化水平较高的473家医院作为核心监测点医院(目录中标注“※”号的医院)。 监测点医院必须上报“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子系统”和“用药(械)相关医疗损害事件监测子系统”信息。其中,核心监测点医院还必须上报“处方监测子系统”信息,其他监测点医院可以选报“处方监测子系统”信息。 (一)监测信息上报方式。 1.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的信息上报采用网络直报方式。 2.“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子系统”和“处方监测子系统”严格按照上报的信息数据项和排列顺序,从医院信息系统(HIS)中逐一提取上报信息项,采用EXCEL或DBF中任意一种文件格式,生成“药物临床应用数据文件”、“处方数据文件”、“病案首页数据文件”、“医嘱数据文件”。 (1)采用EXCEL文件格式,首行要完整填写上报信息项“表头”。如果HIS系统中无上报的信息项,可不填写,但应在表格中保留此信息项。如提取的信息条数超过EXCEL单个工作表的容量,可按时间段提取信息项并存储在多个工作表中(推荐使用EXCEL2007版),每个工作表的表头、顺序要完全一致,工作表的名字只能以字母或者汉字开头。 (2)登陆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网站(www.cnrud.com),点击网站首页中的“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数据上报”链接,在弹出的窗口中填入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办公室统一发放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络直报页面,按系统提示分别上传已生成的“药物临床应用数据文件”、“处方数据文件”、“病案首页数据文件”、和“医嘱数据文件”,即可完成数据的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