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重点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改革资源税制度,促进理顺资源价格;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促进税负公平。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二)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加快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置入资产变现进程,有效化解风险。推动资质较好的城市法人银行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更名改制和上市融资,并支持其到所在省辖市的县(市)、省内其他省辖市、周边省份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城市法人银行机构改革,推动濮阳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全面完成全省城市信用社组建商业银行工作。探索组建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增强区域聚集、辐射和调控能力。
  
  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促进期货市场发展。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货上市品种,争取2010年尿素期货品种上市交易,研究制定煤炭期货品种上市方案并争取上市交易。积极争取国家在郑州商品交易所建立碳交易平台。
  
  此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四)推动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积极抓好我省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指导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在6月底前制定试点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丰富交易品种,健全托管体系,规范交易行为,整合产权交易资源,建设集中小企业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为一体的产权交易平台,力争把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打造成辐射中部六省的产权交易中心。
  
  此项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七、全面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围绕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为重点,建立健全医药卫生四大体系,提高医疗卫生保障水平。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参保率和保障水平,2010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0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同步结算。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完善医疗保险体制机制。探索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在洛阳、平顶山、鹤壁等市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郑州、洛阳两市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协作机制,探索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覆盖范围。2010年将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扩大到12个省辖市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所辖县(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基本药物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构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制定河南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安全高效、布局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五)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调控机制。研究制定我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
  
  研究制定我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配套意见。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审计厅等部门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