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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终[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终〔2010〕16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工作,我委在调研总结各高校继续教育规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予以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告知我委。
  
  附件:1.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2.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3.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进一步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市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健全和完善学校继续教育归口管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理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和责任
  
  (一)明确主管校长,设立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1.高校应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精神,指定一名副校长或校级领导(以下简称“主管校长”),协助校长主管全校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培训(不包括研究生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
  
  2.高校应设立继续教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归口统一管理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可设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未设立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的普通高校,应确定相关部门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探索“管办分离”管理模式的高校,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可设在学校继续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管理办公室。
  
  (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要求
  
  1.主要职能。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各院系(或部门)开展的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办学进行审核报批、监管公示和检查评估;协调、指导和规范全校各院系(或部门)开展继续教育和合作办学。
  
  2.工作要求。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到:事先加强指导,严格准入审批,履行备案程序,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办学评估,监控防范办学风险和违规办学事件的发生。
  
  二、明确高校内承担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承办院系(单位)和相应办学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高校继续教育的承办院系
  
  1.高校内承担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的承办院系(单位)一般应是学校内具备教学功能与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和系(所),以及学校的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承办院系”)。
  
  2.高校内设职能处室和不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机构),不应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3.高校举办(或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或单位),或以高校校名命名的企业(或单位),不应承办高校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不应以高校名义,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二)承办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要求
  
  1.承办院系申请承办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经院系(或部门)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指定院系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同时,认真履行办学活动中的招生宣传、教学安排、质量建设、证书发放、学费收取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职能,承担相应办学责任。
  
  2.承办院系开展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应确保完成本院系正常教育教学任务。凡在学历教育中师生比已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当年有教学管理事故记录,或当年有未按学校要求开课记录的,应停止其承办继续教育(含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
  
  3.承办院系若有违规办学行为(或记录),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终止其承办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并查处和追究违规办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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