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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是高校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求学者就地学习,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高校及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主办院校”)在校外设立的夜大学教学点、函授学院教育点和具有综合性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其命名一般可分成: 1.高校因开展业余面授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夜大学)教学和授课活动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夜大学教学点”。 2.高校因开展函授形式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面授辅导教学和授课活动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函授站”。 3.高校设置的具有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各类继续教育等综合性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名称一般为:“××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点”。 高校校外教学场所以“分部(或校区)”命名的,应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高校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含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校外教学场所。 (二)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审批和管理,仍按教育部颁布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要求 (一)资质合法 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办学主体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1.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主办院校,应是经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校或其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夜大学、函授学院)。所设专业(或办学项目)必须是符合教育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高校所属二级院系(或部门)不应以高校或院系(或部门)名义,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2.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其校外合作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含: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且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校舍场所安全达标,教育教学设施条件较好、办学诚信规范,社会声誉较好。 3.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其校舍资源出租单位必须是该校舍资源的产权人。且主办院校须与校舍资源出租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租赁协议,规范租赁办学行为,明确相关职责。 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高校校外教学场所,应由主办院校全面负责该校外教学场所教育教学和办学管理工作,承担办学责任。 (二)条件合格 高校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办学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点单位是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的,应达到《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院校)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终〔2009〕2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1.校外教学场所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教学用房和活动场地),且办学场所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合法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校舍安全、消防许可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2.校外教学场所应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开设理工农类专业,还应具备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和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开设外语类专业,还应配备40座以上专用语音室。 3.应配备相应的图书资料和教辅资料,或配备网络电子图书资料查询和使用功能系统,能满足校外教学场所所设专业学科(或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以及在读学生的课外阅读书籍和资料查阅需求。 (三)布局合理、资源优质 高校应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合理配置和扩展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资源,方便学生就学,合理设置校外教学场所。 1.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应统筹规划,控制数量。在市中心区域设置校外教学场所一般应掌握一校一区一点原则(即:一所高校在同一区县内原则上只设一个校外教学场所);在浦东新区和远郊区域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可视实际需求适当增加,从严审批。 2.高校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有持续稳定的生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