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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终[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举办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
  
  1.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引进开设的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等高等教育项目,应是国外(或境外)同类大学的优质品牌课程和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项目。
  
  2.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举办国外(或境外)大学课程班或国际课程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向上海市教委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经上海市教委批准和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五、高校的校舍资源管理和出租出借闲置校舍的归口管理
  
  (一)建立学校校舍资源归口统一管理制度
  
  1.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校舍资源和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的审批(以下简称“校舍资源主管校长”)。同时,明确学校校舍资源使用和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校舍资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统一管理学校校舍资源的使用和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的审核审批和管理。
  
  2.学校将闲置校舍出租出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或提供校舍资源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应事先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对从事该办学活动的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资质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审核认定,从源头上防止高校校园内的无证办学和违规合作办学。
  
  3.未经校舍资源主管校长和校舍资源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各二级学校、系、部门(或其他机构)不得擅自将学校校舍资源用于收费办学活动(或与校外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不得擅自将学校校舍资源出租出借(或同意出租出借)给校外办学机构。
  
  (二)学校校舍资源的使用
  
  1.高校校舍资源(包括由国家财政投资或由高校自行筹资建设的校区建筑,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体育场馆、宿舍楼及各种教学、生活辅助建筑与设施),应主要用于学校计划内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和科研,以及学校及所属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同时,高校应充分发挥学校校舍资源的教学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面向社会,面向社区,开展各类公益性社会服务。
  
  2.高校及所属承办院系使用学校校舍资源,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应以业余形式和短期脱产学习形式为主。
  
  高校不应将学校的全日制寄宿制办学校舍资源提供给学校所属承办院系,用于举办学习期限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或全脱产)各类非学历教育课程班。
  
  (三)学校闲置校舍的出租出借和管理
  
  1.高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的校舍资源必须是学校的闲置校舍,且校舍安全达标和消防安全符合要求。
  
  高校的学生宿舍等全日制寄宿制办学资源,原则上不应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以确保高校校园安全和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的权益。
  
  2.高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校舍资源时须严格审核该办学机构的办学资质。租用高校校舍资源的校外办学机构,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具有与办学项目相一致的办学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向校外办学机构出租出借校舍资源,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与稳定。
  
  4.高校应加强对租赁大学校园内校舍资源的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或合作办学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校外办学机构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应立即查处,终止租赁合同,责令停止在校园内办学,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1)校外办学机构存在擅自改变办学形式、办学项目和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
  
  (2)校外办学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能提供审批机关新换发的《办学许可证》。
  
  (3)校外办学机构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改变校舍资源租赁用途。
  
  (4)校外办学机构在租赁办学过程中,存在侵害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权益,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或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等风险和隐患的行为。
  
  附件2:
  
  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加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本市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加强和完善学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审批和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及其名称
  
  (一)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功能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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