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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终[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5-06
【实施时间】 2010-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高校与校外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应与校外合作方签订由学校统一制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合作条款和文本格式,落实高校合作办学的主体责任。
  
  2.高校与校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文本,事先应经学校法律顾问(或学校法律事务室)核准。学校法律顾问(或学校法律事务室)的审核意见,应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
  
  3.《合作办学协议书》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由主管校长(或由主管校长授权的合作办学承办院系主要负责人)与校外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高校专用章。合作办学承办院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承担《合作办学协议书》所规定的办学权利和职能,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和义务。
  
  四、学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备案管理
  
  1.高校合作办学承办院系与校外机构开展各种类型的合作办学,均须按规定,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校外合作方的办学资质和办学许可证,及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审核和验证。
  
  (2)合作办学的项目内容和申办理由、办学组织管理和实际招生办学人员、教学计划(内容)和任课师资配备、证书颁发和合作双方的收益分配方案、学生来源和招生途径与方式。
  
  (3)办学场所的办学条件、校舍资源的产权证明、使用手续和校舍安全许可。
  
  (4)草拟的《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等备案材料。
  
  (5)《合作办学协议》中应注明的“其他核心内容(或条款)的说明”材料。
  
  2.高校合作办学承办院系提交的《合作办学项目申请》,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加盖高校公章(或学校合作办学专用章)后,方可批复实施和备案管理。
  
  3.经审核批准实施的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合作办学承办院系与校外合作机构签订由高校统一制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建立管理档案,备案管理,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办学项目(名称)和办学内容、《合作办学协议书》批准号(或登记号)、校外合作单位名称和资质、办学地点、办学形式和学习时间、办学规模和招生方式、收费标准和证书颁发等。
  
  4.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内合作办学承办院系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加强办学过程监管,规范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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