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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是主管全市文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文物钻探、考古发掘、文物研究、文物流通、流散文物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受理申报全市境内的文物考古调查和勘探、考古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家级、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对世界文化遗产及其预备名录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属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市内外博物馆(纪念馆)间的协作、交流;指导县级博物馆(纪念馆)和行业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申报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案件。 (八)负责市区内的文物行政案件的查处,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九)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依照权限审核划拨并监督各级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会同市城建、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并协助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