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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审办事项 (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原址保护的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保护措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协议书;位置图以及安全保证书。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批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实测图、设计图、现状照片、位置图。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建设方持规划平面位置图、基建申请、委托书、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报,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转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文物钻探;(2)文物钻探结束后,市文物管理局将文物钻探平剖面图、文物钻探遗迹统计表转文物考古工作队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一并行文上报省文物管理局、国家文物管理局;(3)国家文物管理局批准后,颁发考古发掘执照,市文物管理局安排考古工作队进行考古发掘;(4)考古发掘结束,市文物管理局将考古发掘结果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报省文物管理局、国家文物管理局,待批准同意施工后,市文物管理局颁发建设工程文物行政许可证。 3.申报资料:(1)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五份;(2)基建申请一式两份;(3)委托书一式两份、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办理时限:主动发掘第一季度上报、配合基本建设5天内上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文物保护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审核同意后备案。 3.申报资料:改变用途协议书、位置图以及安全保证书。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文物古迹拆除、迁建审核 1.设定依据:《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提出审核意见。 3.申报资料:拆除、迁建计划及工程方案、现状实测图、设计图、现状照片、位置图。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借用、拓印、拍摄审核 1.设定依据:《洛阳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2.工作程序:(1)申请单位、个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审核,核准后逐级呈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3)按照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复进行处置,市文物主管部门建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