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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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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报资料:(1)调拨、交换、借用、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申请书一式三份;(2)调拨、交换、借用、拓印、拍摄馆藏文物清单一式三份;(3)提供工作人员资质证明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办事项
  
  (一)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查事项
  
  1.设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2)受理程序: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窗口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文物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条件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责任处理。
  
  (二)联合市城乡规划局办理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项目施工批准事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五份;基建申请一式两份;委托书一式两份、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2)受理程序:建设方持规划平面位置图、基建申请、委托书、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报,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转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文物钻探;文物钻探结束后,市文物管理局将文物钻探平剖面图、文物钻探遗迹统计表转文物考古工作队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国家文物管理局批准后,颁发考古发掘执照,市文物管理局安排考古工作队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市文物管理局颁发建设工程文物行政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持文物行政许可证到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条件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法律责任处理。
  
  七、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文物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发生重大文物被盗(含被盗未遂案件)、古墓葬被盗掘、走私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
  
  (2)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情形严重的;
  
  (3)属于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
  
  (4)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的;
  
  (6)未经报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7)施工中发现重要文物、经文物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
  
  (8)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
  
  发生以上重大事件后,除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外,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2.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及时与市政府或市政府重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事部门取得联系,迅速上报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重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会议;
  
  (2)组织安排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应急工作,组织文物管理系统对事故单位进行人力、物力、技术支援;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文物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编发文物安全事故处置的情况简报;
  
  (5)指导各单位利用文物电子档案,为文物安全事故单位抢救文物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文物事故单位的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援资金的申请工作;
  
  (7)做好应急状态下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3.文物事故隐患预警制度。
  
  (1)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容易发生文物事故的部位、设施和场所明确各级安全防范责任,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进行严格检查。
  
  (2)文物安全保护检查人员发现各类文物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将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及责任,逐级口头和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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