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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史、既往史;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六)用人单位证明该劳动者为该单位员工的资料; (七)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除身份证复印件外),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给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申请回执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二条 鉴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对材料齐全的,通知当事人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事人凭缴费收讫单据,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一式四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卫生行政部门及鉴定办公室各存档一份。 材料不全的,发给《补充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补充材料通知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在30日内不能提交必要的材料或未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的,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其职业病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 第四十四条 鉴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如特殊情况可报请卫生局批准延期进行,延期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双方。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在鉴定办公室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和2名候补专家。 当事人抽取专家名单后应在《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鉴定工作结束后归档保存。 当事人也可委托鉴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当事人必须向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公室出具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抽取专家后,鉴定办公室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专家参加鉴定会议。 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办公室应通知候补专家。必须保证每次参加鉴定的专家为5人以上的单数。 鉴定专家两次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办公室提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领导小组解聘。 第四十七条 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已参加诊断的专家。 (五)已参加首次鉴定的专家不参加最终鉴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专家回避。 第四十八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在鉴定办公室主持下,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秘书可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 主任委员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秘书负责鉴定过程的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应获得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半数通过。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诊断资料,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对需进行医学检查或现场调查的,鉴定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特邀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名。 第五十条 鉴定委员会秘书应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一)鉴定专家和特邀专家的基本情况(单位、职务、职称等),并注明鉴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 |